煙台市機動車輕微道路交通事故快速處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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煙台市機動車輕微道路交通事故快速處理辦法

擁有一輛汽車代步十分方便快捷,不過車輛在行駛過程中難免會有一些意外情況發生。在發生交通事故之後,當事人一般都會選擇報警,但如果發生的交通事故比較輕微,當事人可以直接通知保險公司,進入快速處理流程,無需報警處理。各個城市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出台了交通事故快速處理辦法,煙台市的市民們也對煙台市機動車輕微道路交通事故快速處理辦法的內容十分關心,我們來了解一下具體內容吧。

煙台目前實施的是山東省機動車輕微道路交通事故快速處理辦法,全文內容如下:

第一條 為依法快速處理輕微道路交通事故,保障我省道路交通安全、有序、暢通,實現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快撤、保險快速理賠,切實方便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機動車與機動車在山東省境內道路上發生的輕微道路交通事故。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輕微道路交通事故是指機動車在道路上發生沒有人員傷亡,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的道路交通事故。

輕微財產損失是指僅造成車物損失,且機動車可以繼續駕駛的情形。

上述輕微道路交通事故機動車財產損失賠付標準各市可以根據法律法規和本地實際情況適當進行調整,並向社會公佈。

第四條 在道路上發生輕微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各方當事人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快速處理程序,及時將車輛撤離現場,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後自行協商或報警等候處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駕駛人應標劃現場或者拍照後,迅速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報警,等候交通警察處理:

(一)機動車無號牌、無檢驗合格標誌、無交強險標誌的;

(二)碰撞建築物、公共設施及其他設施的;

(三)當事人對事實或者成因有爭議的,以及雖然對事實或者成因無爭議,但協商損害賠償未達成協議的;

(四)載運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傳染病病源體等危險物品車輛的;

(五)未在本省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的機動車發生事故的。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本辦法規定的快速處理程序,當事人應當保護現場並立即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報案:

(一)當事人不能自行移動車輛的;

(二)駕駛人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的;

(三)駕駛人有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嫌疑的;

(四)發生單方或一方當事人逃逸的道路交通事故的。

第六條 適用快速處理的輕微道路交通事故中,按照下列原則劃分事故責任。

雙方事故中,一方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另一方當事人無下列情形的,有下列情形的一方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並承擔全部損害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通過有燈控路口時,不按所需行進方向駛入導向車道的;

(二)機動車通過路口時違反交通信號的;

(三)機動車通過路口遇放行信號不依次通過的;

(四)機動車準備進入環形路口不讓已在路口內的機動車先行的;

(五)通過無燈控或交警指揮的路口,轉彎的機動車未讓直行的車輛先行的;

(六)通過無燈控或交警指揮的路口,相對方向行駛的右轉彎機動車不讓左轉彎機動車先行的;

(七)機動車通過無燈控或交警指揮的路口,不按交通標誌、標線指示讓優先通行的一方先行的;

(八)機動車通過無交通信號或交警指揮的路口,未讓右側車輛優先通行的;

(九)與對面來車有會車可能時超車的;

(十)超車後未與被超車輛拉開必要安全距離駛回原車道的;

(十一)機動車逆向行駛的;

(十二)在沒有中心隔離設施或者沒有中心線的路段上,機動車遇相對方向來車時,未減速靠右行駛,並與其他車輛、行人保持必要安全距離的;

(十三)在沒有中心隔離設施或者沒有中心線有障礙的路段上,機動車遇相對方向來車時,未讓無障礙的一方先行的;

(十四)車輛進出道路,未讓在道路內正常行駛的車輛優先通行的。

(十五)借道通行、變更車道時,未讓所借道路內的車輛優先通行,或者妨礙其他車輛通行,或者左右兩側車道的車輛向同一車道變更時,左側車道的車輛未讓右側車道的車輛先行的;

(十六)機動車在禁止掉頭或者禁止左轉彎標誌、標線的地點掉頭的;

(十七)開關車門時造成交通事故的;

(十八)在高速公路上掉頭、倒車、逆行、溜車或者在匝道上違法超車的;

(十九)其他單方過錯行為造成交通事故的。

雙方或三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行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行為的各方承擔事故同等責任,有過錯方各自承擔自己的損失,並共同承擔無過錯方損害賠償責任。

第七條 發生輕微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可以按照下列程序快速進行辦理:

(一)發生輕微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應立即向各自車輛承保保險公司報案;

(二)當事人相互查驗駕駛證和保險憑證,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可以採用攝像、拍照、文字記錄或者標劃事故車輛現場位置等方式固定事故現場及損失等證據後,立即撤離現場,自行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

(三)當事人填寫《機動車輕微道路交通事故快速處理現場記錄書》(見附件,簡稱《記錄書》)。無《記錄書》的,當事人應當以文字方式如實記載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天氣、當事人姓名、聯繫方式、機動車駕駛證號、機動車牌號、車型、投保公司、交強險保險單號、保險期間、碰撞部位、過錯行為、事故責任等內容,保險公司應當認可上述材料。最後,各方當事人應當對《記錄書》或其他文字材料共同核對後簽名確認;

(四)當事人應當在撤離事故現場後憑《記錄書》或者文字記錄材料及相關證據,在2個工作日內同時到“保險理賠服務中心” 或“保險理賠服務網點”辦理保險理賠手續。

第八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與保險行業協會(保監局)要加強密切合作,本着快速、高效、便民、暢通的原則,因地制宜,通過建立具有本地特點的保險理賠服務中心、理賠網點等方式,共同促進輕微道路交通事故快處快賠工作開展。

第九條 《機動車輕微道路交通事故快速處理現場記錄書》由保險行業協會負責印製,並通過車輛投保受理點、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交通違法處理、交通事故處理、車輛管理等窗口免費進行發放。

第十條 對符合快速處理條件的輕微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未撤離現場的,交通警察應當在記錄有關情況,由當事人簽名後,責令其撤離現場,拒不撤離的,依法強制撤離,並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該當事人的交通違法行為予以處罰。

第十一條 辦理保險理賠過程中,一方當事人為逃避賠償責任不按約定配合處理的,另一方當事人應當立即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報案,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立案處理,並向自己投保的保險公司要求賠償車輛損失,投保的保險公司應當予以支持。

第十二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處理道路交通事故過程中,如發現有詐保騙賠等違法犯罪嫌疑的,應及時移交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進行處理。

保險公司在辦理道路交通事故保險理賠過程中,如發現被保險人有詐保騙賠違法犯罪嫌疑的,應當向公安機關有管轄權的部門報案,需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查取證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積極予以配合。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山東省公安廳和山東保監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

在發生交通事故之後,如果情節輕微沒有造成人員傷亡的,可以按煙台市機動車輕微道路交通事故快速處理辦法的相關規定處理,在處理交通事故時,保險的理賠也是十分重要的一環,在發生交通事故之後,當事人可以通過手機拍照、錄像的方式將現場記錄下來,保留證據以便理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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