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檢驗鑑定的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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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檢驗鑑定的項目

交通事故鑑定是公安機關交通治理部分為了解決交通事故案件中某些專門性題目,指派或者委託專業技術職員、具備資格的鑑定機構進行檢修、分析、判定的一種調查流動。交通事故常見的鑑定有:法醫類鑑定、物證類鑑定、車輛類鑑定、道路鑑定、事故成因鑑定和財產損失評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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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可以進行以下鑑定項目




    1、傷殘等級:評定因事故造成的傷殘等級,主要用於計算傷殘賠償金。



    2、誤工時間:如果誤工時間需要很長,而醫生又沒有出具建議休息證明的,受害人可以進行此項鑑定。肇事方如果認為受害人誤工時間過長的,也可以申請此項鑑定。



    3、護理時間:包括住院和出院期間的護理時間鑑定,受害人和肇事方都可以要求進行此項鑑定。



    4、勞動能力鑑定:根據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的規定,如果事故給受害人造成傷殘等級不高,但是勞動能力喪失程度很大的,可以按照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進行賠償。因此如果受害人認為其傷殘等級與勞動能力喪失程度不相適應的,可以進行勞動能力程度鑑定。



    5、護理依賴:受害人需要長期護理的,應進行此項鑑定。



    6、智能障礙鑑定:受害人在精神上與事故前發生很大變化,記憶力明顯下降,説話吐字不清,脾氣暴躁,即須考慮此項鑑定。



    發生交通事故導致受傷的肇事方是需要向傷者一方進行相應的賠償的,一般是在傷者住院治療結束之後向交警部門申請進行傷殘等級鑑定,根據鑑定出的等級結果來決定可以判定出能夠獲得的賠償限額。根據地區的不同鑑定需要的材料和流程也會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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