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交通事故的檢驗鑑定結果有異議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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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交通事故的檢驗、鑑定結果有異議的,當事人可以自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送達之日起三日內申請重新檢驗、鑑定,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原辦案單位應當重新委託檢驗、鑑定。
同一交通事故的同一檢驗、鑑定事項,重新檢驗、鑑定以一次為限。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五十六條

對交通事故的檢驗鑑定結果有異議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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