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工傷傷殘重新鑑定如何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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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工傷傷殘重新鑑定如何申請

工傷鑑定是在申請工傷鑑定的職工被認定為工傷的基礎上,在其醫療終結或醫療期滿之後,由設區的市以上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對其工傷有關事宜進行鑑定的行為。工傷鑑定的範圍包括:勞動能力鑑定,停工留薪期鑑定確認,護理等級鑑定,傷殘輔助器具配置鑑定等。廣義的工傷鑑定包括勞動能力鑑定和致殘等級鑑定,狹義的工傷鑑定指致殘等級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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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情況可申請傷殘重新鑑定

司法鑑定是在訴訟中鑑定人運用專門知識或者技術對相關問題進行判斷或者提供意見的活動。司法鑑定結果有時是作為定案依據,或者賠償依據。

1、重新鑑定的情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鑑定機構可以接受委託進行重新鑑定:

(一)原司法鑑定人不具有從事原委託事項鑑定執業資格的

(二)原司法鑑定機構超出登記的業務範圍組織鑑定的

(三)原司法鑑定人按規定應當迴避沒有迴避的

(四)委託人或者其他訴訟當事人對原鑑定意見有異議,並能提出合法依據和合理理由的

(無)法律規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需要重新鑑定的其他情形

重新鑑定,應當委託原鑑定機構以外的列入司法鑑定機構名冊的其他司法鑑定機構進行;委託人同意的,也可以委託原司法鑑定機構,由其指定原司法鑑定人以外的其他符合條件的司法鑑定人進行。

對於涉及重大案件或者遇有特別複雜、疑難、特殊的技術問題的鑑定事項,根據司法機關的委託或者經其同意,司法鑑定主管部門或者司法鑑定行業組織可以組織多個司法鑑定機構進行鑑定。從司法鑑定實踐看,由於鑑定機構在接受鑑定申請時,已經對鑑定事項進行了審查,很少出現由於案件複雜、疑難而組織多個機構鑑定的情況。

在人身傷害鑑定過程中,需要實踐以上程序,才能完成合法的鑑定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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