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殘六級鑑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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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殘六級鑑定標準

工傷認定是勞動行政部門依據法律的授權對職工因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是否屬於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給予定性的行政確認行為。勞動者在工作或視同工作過程中因操作不當或其它原因造成了對人身的侵害,為了鑑定該侵害的主體而對過程進行的定性的行為。單位、職工或其近親屬一方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可以選擇申請行政複議或者進行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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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六級傷殘鑑定標準

工傷六級傷殘鑑定標準如下所述:

1.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償,條件性需要幫助; 2. 各種活動降低; 3. 不能勝任原工作; 4. 社會交往狹窄。 六級 1)輕度智能損傷; 2)精神病性症狀影響職業勞動能力者; 3)三肢癱肌力4級; 4)截癱雙下肢肌力4級伴輕度排尿障礙; 5)雙手全肌癱肌力4級; 6)雙足部分肌癱肌力≤2級; 7)單足全肌癱肌力≤2級; 8)輕度運動障礙(非肢體癱); 9)不完全性失語; 10)面部重度異物色素沉着或脱失; 11) 面部瘢痕或植皮≥1/3; 12)全身瘢痕面積≥40%; 13)撕脱傷後頭皮缺失1/5以上; 14)脊柱骨折後遺小於30°畸形伴根性神經痛(神經電生理檢查不正常); 15)單純一拇指完全缺失,或連同另一手非拇指二指缺失; 16)一拇指功能完全喪失,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二指功能完全喪失, 17)一手三指(含拇指)缺失; 18)除拇指外其餘四指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 19)一側踝以下缺失; 20)一側踝關節畸形,功能完全喪失; 21)下肢骨折成角畸形>15°,並有肢體短縮4 cm 以上; 22)一前足缺失,另一足僅殘留拇趾; 23)一前足缺失,另一足除拇趾外,2~5趾畸形,功能喪失; 24)一足功能喪失,另一足部分功能喪失; 25)一髖或一膝關節伸屈活動達不到0°~90°者; 26)單側跟骨足底軟組織缺損瘢痕形成,反覆破潰; 27)一眼有或無光感,另一眼矯正視力≥0. 4 28)一眼矯正視力≤0.05,另一眼矯正視力≥0. 3 29)一眼矯正視力≤0.1,另一眼矯正視力≥0. 2 30)雙眼矯正視力≤0.2或視野≤48%(或半徑≤30’); 31)第ⅳ或第ⅵ對腦神經麻痺,或眼外肌損傷致複視的; 32)雙耳聽力損失≥71 db; 33)雙側前庭功能喪失,睜眼行走困難,不能並足站立; 34)單側或雙側顳下頜關節強直,張口困難ⅲ° 35)一側上領骨缺損1/4,伴口腔、顏面軟組織缺損>10 cm2(注:2為平方); 36)面部軟組織缺損>20 cm2(注:同上),伴發涎瘻; 37)舌缺損>1/3,但<1/2; 38)雙側顴骨並顴弓骨折,伴有開口困難ii°以上及顏面部畸形經手術復位者; 39)雙側下頜骨髁狀突頸部骨折,伴有開口困難ⅱ°以上及咬合關係改變,經手術治療者; 40)一側完全性面癱; 41)肺葉切除並肺段或楔形切除術; 42)肺葉切除並支氣管成形術後; 43)支氣管(或氣管)胸膜瘻; 44)冠狀動脈旁路移植術; 45)血管代用品重建大血管; 46)胃切除2/3; 47)小腸切除1/2,包括回盲部; 48)肛門外傷後排便輕度障礙或失禁, 49)肝切除1/3; 50)膽道損傷致肝功能輕度損傷; 51)腹壁缺損面積≥腹壁的1/4; 52)胰切除1/2; 53)青年脾切除; 54)甲狀腺功能中度損害; 55)甲狀旁腺功能中度損害; 56)腎損傷性高血壓; 57)膀胱部分切除合併輕度排尿障礙; 58)兩側睾丸創傷後萎縮,血睾酮低於正常值; 59)生殖功能輕度損傷; 60)身體部分缺損; 61)已育婦女雙側乳腺切除; 62)女性雙側乳房完全缺損或嚴重瘢痕畸形; 63)塵肺i期伴肺功能輕度損傷及(或)輕度低氧血癥; 64)放射性肺炎後肺纖維化(<兩葉),伴肺功能輕度損傷及(或)輕度低氧血癥; 65)其他職業性肺部疾患,伴肺功能輕度損傷;66)白血病完全緩解; 67)中毒性腎病,持續性低分子蛋白尿伴白蛋白尿; 68)中毒性腎病,腎小管濃縮功能減退; 69)腎上腺皮質功能輕度減退; 70)放射性損傷致甲狀腺功能低下; 71)減壓性骨壞死ⅲ期; 72)中度手臂振動病; 73)工業性氟病ⅲ期。 六級傷殘賠償標準 1.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14 個月,由社保機構支付.賠償基數 2551 元×14 個月= 35714 元.。 2. 由用人單位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本人受傷前工資的 60%支付. 3. 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和一次性工傷 醫療補助金,並終結工傷保險關係.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為 40 個月×2551 元 =102040 元,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為 8 個月×2551 元=20408 元.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35714 元+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為 102040 元+一次性工傷醫 療補助金 20408 元=158162 元。

【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人身損害賠償範圍】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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