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傷殘鑑定時間有限制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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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需在治療終結後15日內,以書面形式向處理交通事故的公安機關提出申請。
如果傷者 15天內不提出傷殘評定申請的,視為自動放棄得到殘疾者生活補助費和殘疾用具費的權利。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管理辦法》第42條規定,交通事故的當事人因交通事故受傷致殘並需要進行傷殘鑑定的,必須在治療終結後15日內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損傷或確因損傷所致的併發症治療終結後15日內,以書面形式向處理交通事故的公安機關提出申請。
公安機關將根據醫院證明和公安部關於道路交通事故傷殘評定的標準,在接到傷殘評定申請書後30日內評定傷殘等級。
當事人對傷殘評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評定書後15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重新評定。
上一級公安機關在接到重新評定申請書後30日內,將做出重新評定的決定。並將重新鑑定的結論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
根據規定,上一級公安機關作出的重新鑑定的結論是最終的決定。
交通事故處理流程:
1、向 112 指揮中心報警, 112 指揮中心接警後,通知值班民警 → 搶救傷者,保護現場;
2、初步瞭解案情 → 是否道路交通事故 → 立案、現場勘查、調查取證 → 作出事故認定,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追究刑事責任 →宣佈責任認定,並告知當事人申請調解或向法院起訴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