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交通事故傷殘鑑定處會出示報告給申請人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7W

杭州交通事故傷殘鑑定處會出示報告給申請人嗎?

一、杭州交通事故傷殘鑑定處會出示報告給申請人嗎?

在交通事故中的傷殘鑑定中,無論是否存在傷殘等級,只要進行了鑑定,都是需要給出書面的報告給申請人的。依據《司法鑑定程序通則》第十二條司法鑑定機構接受鑑定委託,應當要求委託人出具鑑定委託書,提供委託人的身份證明,並提供委託鑑定事項所需的鑑定材料。委託人委託他人代理的,應當要求出具委託書。本通則所指鑑定材料包括檢材和鑑定資料。檢材是指與鑑定事項有關的生物檢材和非生物檢材;鑑定資料是指存在於各種載體上與鑑定事項有關的記錄。鑑定委託書應當載明委託人的名稱或者姓名、擬委託的司法鑑定機構的名稱、委託鑑定的事項、鑑定事項的用途以及鑑定要求等內容。委託鑑定事項屬於重新鑑定的,應當在委託書中註明。第十三條委託人應當向司法鑑定機構提供真實、完整、充分的鑑定材料,並對鑑定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委託人不得要求或者暗示司法鑑定機構和司法鑑定人按其意圖或者特定目的提供鑑定意見。第三十五條司法鑑定文書應當由司法鑑定人簽名或者蓋章。多人蔘加司法鑑定,對鑑定意見有不同意見的,應當註明。司法鑑定文書應當加蓋司法鑑定機構的司法鑑定專用章。司法鑑定機構出具的司法鑑定文書一般應當一式三份,二份交委託人收執,一份由本機構存檔。

三、交通事故傷殘鑑定標準的詳細流程:

1、檢驗、鑑定、評估機構、人員接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派、委託或者當事人委託的,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檢驗、鑑定、評估。檢驗、鑑定、評估結果確定後,應當出具書面結論,由檢驗、鑑定、評估人簽名並加蓋機構印章。  

2、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檢驗、鑑定結果後二日內將檢驗、鑑定結論複印件交當事人。當事人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檢驗、鑑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檢驗、鑑定結論複印件後三日內提出重新檢驗、鑑定的申請。經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後,應當另行指派或者委託專業技術人員、有資格的鑑定機構進行重新檢驗、鑑定。 

3、 當事人對自行委託的檢驗、鑑定、評估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檢驗、鑑定、評估結論後三日內另行委託檢驗、鑑定、評估,並告知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備案。  

4、 申請重新檢驗、鑑定、評估以一次為限。重新檢驗、鑑定、評估的時限與檢驗、鑑定、評估的時限相同。  

5、評定書。 評定人評定結束後,應制作評定書並簽名。評定書包括一般情況、案情介紹、病歷摘抄、檢驗結果記錄、分析意見和結論等內容。  

6、 不同的鑑定機構對同一鑑定對象出具多份鑑定結論,若各鑑定機構均具有法定鑑定資格時,應依據鑑定機構級別的高低,一般應採信高一級別鑑定機構作出的鑑定結論,排除那些級別較低鑑定機構作出的鑑定結論。

綜合上面所説的,發生了交通事故之後如果傷者有什麼殘疾的地方,那麼是可以到當地的傷殘鑑定機構去評殘的,只有擁有一份合法的診斷報告就可以得到相應的賠償,所以,執法人員在給傷員鑑定之後都會出示一份診斷的結果,就是為了讓受害者可以更好的維護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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