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人傷幾天出具鑑定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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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人傷幾天出具鑑定報告?

一、交通事故人傷幾天出具鑑定報告?

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事故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內委託具備資格的鑑定機構進行檢驗、鑑定。對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後需要檢驗、鑑定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屍體檢驗應當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內委託。

檢驗、鑑定應當在二十日內完成;超過二十日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檢驗、鑑定結果後二日內將檢驗、鑑定結論複印件交當事人。

當事人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檢驗、鑑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檢驗、鑑定結論複印件後三日內提出重新檢驗、鑑定的申請。經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後,應當另行指派或者委託專業技術人員、有資格的鑑定機構進行重新檢驗、鑑定。

申請重新檢驗、鑑定、評估以一次為限。重新檢驗、鑑定、評估的時限與檢驗、鑑定、評估的時限相同。

二、交通事故人傷保險理賠有時間限制嗎

1、交通事故糾紛就是民事案件,《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七章對訴訟時效的規定如下:

第一百三十五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六條 下列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

(一) 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二) 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

(三) 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 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

第一百三十七條 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

2、通俗點講,一般交通事故的訴訟時效為一年,但計算時間可以以傷情穩定,治療終結為起算點,打個比方:事故時間是2008年5月6日,傷者造成骨折,打了鋼板,到2009年10月份再次動手術取出鋼板,此後一直門診複查,一直到2009年12月份門診不復查了,治療結束,這種情況下,起算時間應該從2009年12月份開始計算,就是説本案只要在2010年12月份之前處理都不算超訴訟時效

3、如果受傷的人做了司法鑑定的,一般以司法鑑定結果出具時間算第一天開始計算。

4、實際訴訟過程中,因法院維護受傷人的實際利益,堅持以人為本原則,因此有些案件及時超過了訴訟時效,也不會説不予受理,説白了,在交通事故處理中,訴訟時效問題形同虛設,沒有實質性的約束力

隨着道路上的車輛不斷的增加,會有越來越多的交通事故隨之發生,那麼如果造成了人員傷亡後事故的責任方也是需要承擔受害人的醫療費用以及其他的補助費用等,在計算和確定賠償項目和賠償金額是時,也是需要通過受害人的具體情況以及出具的傷殘鑑定報告來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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