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申請重新鑑定要符合什麼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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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申請重新鑑定要符合什麼條件

不管是在什麼事故中,若是對鑑定的結果不服的話,那麼當事人需要按照要求,在規定的時間內申請進行重新鑑定,當然此時也需要滿足申請重新鑑定的條件才行。那交通事故申請重新鑑定要符合什麼條件呢?詳細內容請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交通事故申請重新鑑定要符合什麼條件

一方當事人自行委託有關部門作出的鑑定結論,另一方當事人有證據足以反駁並申請重新鑑定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由此可以看出,一方當事人自行委託有關部門依法作鑑定,法律並沒有禁止,程序不違法。那一方當事人自行委託有關部門做的鑑定結論,什麼情況下應當准許重新鑑定的申請呢?必須是申請方有足夠的證據足以反駁一方當事人自行委託有關部門做出的鑑定結論,包括程序違法、鑑定人員及機構無資質等問題,否則法院不應准許,以免浪費時間,影響審判效率,浪費訴訟資源。

一方當事人自行委託有關部門作鑑定的,一般通過律師事務所進行委託,自己委託的,鑑定機構一般不接受,就算接受,做出來的鑑定也會因程序不合規定而成為其他訴訟參與人申請重新鑑定的理由。

二、交通事故中可以重新鑑定的情形

重新鑑定,應當委託原鑑定機構以外的列入司法鑑定機構名冊的其他司法鑑定機構進行委託人同意的,也可以委託原司法鑑定機構,由其指定原司法鑑定人以外的其他符合條件的司法鑑定人進行。所以,為避免案件被重新鑑定,應儘可能選擇信譽度高的司法鑑定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鑑定機構可以接受委託進行重新鑑定:

1、原司法鑑定人不具有從事原委託事項鑑定執業資格的。

2、原司法鑑定機構超出登記的業務範圍組織鑑定的。

3、原司法鑑定人按規定應當迴避沒有迴避的。

4、委託人或者其他訴訟當事人對原鑑定意見有異議,並能提出合法依據和合理理由的。

5、法律規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需要重新鑑定的其他情形。

不管是對什麼進行鑑定,其實從法律上面來講都是給予了當事人申請重新鑑定的機會的,只不過此時還要看是否滿足規定的條件,要是不滿足的話,那麼肯定也就不能申請重新進行鑑定。要是各位在鑑定方面遇到了什麼問題的話,此時可以先諮詢一下專業的律師然後再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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