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重新認定需要的條件有哪些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7W
交通事故重新認定需要的條件必須是申請方有足夠的證據足以反駁一方當事人自行委託有關部門做出的鑑定結論,包括程序違法、鑑定人員及機構無資質等問題,否則法院不應准許,以免浪費時間,影響審判效率,浪費訴訟資源。如:
1、原司法鑑定人不具有從事原委託事項鑑定執業資格的。
2、原司法鑑定機構超出登記的業務範圍組織鑑定的。
3、原司法鑑定人按規定應當迴避沒有迴避的。
4、委託人或者其他訴訟當事人對原鑑定意見有異議,並能提出合法依據和合理理由的。
5、法律規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需要重新鑑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