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珠海交通事故鑑定機構可以由交管部門指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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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珠海交通事故鑑定機構可以由交管部門指定嗎

一、在珠海交通事故鑑定機構可以由交管部門指定嗎?

在珠海交通事故鑑定機構可以由交管部門指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四十九條 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自事故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內委託具備資質的鑑定機構進行檢驗、鑑定。

屍體檢驗應當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內委託。對交通肇事逃逸車輛的檢驗、鑑定自查獲肇事嫌疑車輛之日起三日內委託。

對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後需要檢驗、鑑定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

對精神疾病的鑑定,由具有精神病鑑定資質的鑑定機構進行。

第五十條 檢驗、鑑定費用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承擔,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自行委託傷殘評定、財產損失評估的除外。

第五十一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鑑定機構確定檢驗、鑑定完成的期限,確定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超過三十日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

二、交通事故傷殘賠償金的計算依據是什麼?

《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

第二十五條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受害人因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

三、交通事故管轄地怎麼確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九條 道路交通事故由事故發生地的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管轄。未設立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由設區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管轄。

第十條 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在兩個以上管轄區域的,由事故起始點所在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管轄。

管轄權有爭議的,由共同的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管轄。指定管轄前,最先發現或者最先接到報警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先行處理。

綜上,在交通事故有可能致殘的情況下才需要做傷殘鑑定,而且無論是在珠海還是其他城市,受害人最好不要自行做傷殘鑑定,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鑑定機構做鑑定,這樣出具的鑑定結論是具有權威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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