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竹縣律師轉載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中意外身亡 其他合夥人承擔補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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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俗語説“單絲不成線,獨木不成林”,合夥經營由於其羣體優勢成為一種普遍的經營模式,但合夥經營的風險及合夥人應承擔的法律義務很多行為人卻不甚瞭解。近日,湖南省嘉禾縣法院公開審理了一起關於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之時意外死亡的賠償糾紛案件。最終,法院判令合夥人之一的黃某向因執行合夥事務之時意外死亡的另一合夥人的家屬補償相關經濟損失。大竹縣律師   大竹律師   大竹縣離婚律師
   2012年,雷某、黃某及蔣某三人合夥承包一個住房建設工程。2012年12月18日,雷某在施工過程中不慎從三樓跌下,經搶救無效死亡。事故發生後,經事發地調解委員會調解,雷某家屬與蔣某和房主達成賠償協議,但與另一合夥人黃某未能達成協議。雷某家屬遂將黃某告上法庭。被告黃某認為,事發當時與死者相距甚遠,並沒有接觸死者,且合夥三人口頭約定在合夥事務中各自所受損害由各自承擔,因此其與雷某的死亡沒有任何關係不應承擔責任。

法院調查審理後認為,雷某、黃某、蔣某三人與房主簽訂工程承攬合同,構成個人合夥法律關係,根據合夥的共同經營、共擔風險原則及公平原則,雷某在履行合夥事務時意外死亡,其他合夥人應適當補償死者的經濟損失。另查明三人均未取得施工資質,在施工時未採取安全防護措施,存在較大過錯,且被告所述三人口頭約定在合夥事務中各自所受損害由各自承擔無事實依據。綜上,被告作為雷某的合夥人之一,在雷某死亡後不補償原告的經濟損失,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權益,故判決被告補償原告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撫慰金等損失共計176 580元的20%,即35316元。

由於被告未能出庭,庭審後,該案主審法官邀請被告所屬鄉司法所人員共赴被告家中宣判,並向被告講解合夥經營相關法律常識,以督促被告儘快履行義務。

在主審法官耐心的説理後,被告黃某表示認可法院的判決,並向法官保證想方設法儘快把補償款支付給死者家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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