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鑑定機構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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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通事故鑑定機構有哪些

交通事故鑑定機構有哪些

交通事故鑑定是公安機關交通治理部分為了解決交通事故案件中某些專門性題目,指派或者委託專業技術職員、具備資格的鑑定機構進行檢修、分析、判定的一種調查流動。交通事故常見的鑑定有:法醫類鑑定、物證類鑑定、車輛類鑑定、道路鑑定、事故成因鑑定和財產損失評估等。

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公安部《道路劃定》和公安部《公安機關鑑定機構登記治理辦法》的有關劃定,交通事故檢修、鑑定要實行專業化,即對當事人的生理、精神狀況等專業性較強的檢修,公安機關交通治理部分應當指派或者委託專業技術職員、具備資格的鑑定機構進行鑑定。為使交通事故得到及時、正確的處理,公安機關交通治理部分可以依法成立專門機構,並主要承擔事故調查所需要的鑑定;

為使案件處理公正、公平,傷殘評定、車輛評估、司法精神病鑑定可以由有資質的社會機構承擔。同時,具備資格的檢修、鑑定、評估機構應當向省級公安機關交通治理部分存案,省級公安機關交通治理部分對符合前提的檢修、鑑定、評估機構應予以宣佈,辦案單位可以向當事人先容這些機構,由當事人自行選擇。

二、交通事故的鑑定時間

交通事故傷殘鑑定是由具有資格的傷殘鑑定機構對在客觀檢驗的基礎上,評價確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等級的過程。

當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殘的,在治療終結後,應當由具有資質的傷殘鑑定機構評定傷殘等級。

傷殘鑑定機構可以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派、委託,也可以由當事人自行委託。

鑑定應當在二十日內完成;需要延期的,經設區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可以延長十日。鑑定週期超過時限的,須報經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

鑑定機構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檢驗、鑑定、評估。檢驗、鑑定、評估結果確定後,應當出具書面結論,由檢驗、鑑定、評估人簽名並加蓋機構印章。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檢驗、鑑定結果後二日內將檢驗、鑑定結論複印件交當事人。當事人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檢驗、鑑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檢驗、鑑定結論複印件後三日內提出重新檢驗、鑑定的申請。經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後,應當另行指派或者委託專業技術人員、有資格的鑑定機構進行重新檢驗、鑑定。

當事人對自行委託的檢驗、鑑定、評估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檢驗、鑑定、評估結論後三日內另行委託檢驗、鑑定、評估,並告知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備案。

申請重新檢驗、鑑定、評估以一次為限。重新檢驗、鑑定、評估的時限與檢驗、鑑定、評估的時限相同。

進行交通事故鑑定的是為了能夠清楚的知道此次事故造成的實際損害,然後才能據此對事故作出進一步的處理,包括雙方各自應當承擔的事故責任以及賠償比例等等。而在選擇交通事故鑑定機構的時候,要清楚哪些機構是有鑑定資格的,這樣才不會導致出來的結果不被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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