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書鑑定意見的審查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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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書鑑定意見的審查內容一般分為三個方面,包括對程序合法性的審查,鑑定資質的審查以及鑑定人員出庭制度的運用。由於審查的工作人員不是專業的技術人員,所以並不會對鑑定意見作出實質的判斷。

文書鑑定意見的審查內容

文書鑑定意見,雖然在查明案件事實,鑑別、認定其它證據是否真實、可靠,揭示其它證據材料的證明價值等方面發揮着重要的作用,但是它也只是一種補充辦案人員認識案件事實的手段,是辦案人員認識能力的延伸。對於鑑定所解決的專門性問題,辦案人員一般不具有相應的專業知識和技能,不可能對鑑定意見是否正確做出實質性的判斷,只要求進行形式上的審查即可。具體應審查:

1.鑑定的程序是否合法。程序公正性的實質是排除任意因素,保證決定的客觀正確。司法鑑定是訴訟程序的一個組成部分,其必然要遵從一定的程序要求。司法鑑定的委託、受理及鑑定過程都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其中鑑定過程包括鑑定的申請,檢材、樣本的提取及質證,鑑定機構的選擇,鑑定人是否遵守迴避制度等。鑑定意見的證據屬性,要求鑑定人必須是中立的。如果鑑定人與案件之間存在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法定情形,鑑定人就應當迴避;如果鑑定人沒有迴避而作的鑑定意見就當然不具備相應的證據效力。

2. 鑑定機構及鑑定人資質的審查。鑑定機構及鑑定人是否具有相應資質的問題,關係到鑑定意見能否最終被採信,影響到審判效率及訴訟成本的高低。當事人對鑑定意見不服,一般都會首先在鑑定資質及鑑定程序方面尋找推翻鑑定結論的理由,故鑑定資質問題很容易成為當事人爭執的焦點。如筆跡鑑定是接受委託或聘請的專業技術人員對案件中涉及的專門性問題做出的結論性意見。因此,鑑定人必須是具有筆跡鑑定專業技能資格的人員,以確保筆跡鑑定的準確性及可信度。

3.鑑定人出庭制度的運用。在筆跡鑑定技術領域至今尚沒有一個對鑑定過程進行控制的規範性標準,辦案人員不可能對筆跡鑑定結論的進行實質性審查。在實踐中,辦案人員可以通過讓鑑定人出庭,由各方進行交叉詢問,通過質證程序,瞭解鑑定人在鑑定過程中的分析判斷過程,及其對鑑定結論的內心確信程度,這既增加了審判的透明度,又大大增強了審判活動的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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