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損害誤工期限評定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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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損害賠償中有一項誤工費的賠償,誤工費的計算方法與誤工時間和工資有關係,因此誤工時間的確定就尤為重要,那麼人身損害誤工期限評定是怎樣的?本站為您整理了這篇文章,希望能幫助您瞭解這方面的知識。

人身損害誤工期限評定是怎樣的

一、人身損害誤工期限評定是怎樣的

誤工時間的確定分為三種情況:

1、非持續性的誤工。這種誤工的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

2、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這種誤工的時間從受到傷害耽擱工作之日計算至定殘之日的前一天。

3、受害人因傷害死亡的。從侵權行為開始計算,至受害人死亡之時止(或有的因受害人死亡不計算誤工費,因死亡賠償金已補償預期收入)。

二、誤工費的計算

1、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誤工收入(天/月/年)×誤工時間。對有固定收入的,應當按照其實際減少的損失計算誤工費損失賠償。至於受害人是否能夠負擔得起,則是執行的問題。

2、無固定收入的:

(1)、受害人能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誤工費=誤工時間(天)×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水平(天/元)。收入狀況的證明文件包括納税憑證、單位出具的證明等。

(2)、受害人不能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定型化標準):誤工費=誤工時間(天)×相通、相近行業的上一年職工平均工資(天/元)。“相通相近行業”判斷標準:產業分類標準;同一產業內的社會評價標準。以省、自治區、直轄市為判斷標準。

三、誤工費的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19條,“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造成死亡的,並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扶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7條第1款,“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和第20條,“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43條,“受害人的誤工日期,應當按其實際損害程度、恢復狀況並參照治療醫院出具的證明或者法醫鑑定等認定。賠償費用的標準,可以按照受害人的工資標準或者實際收入的數額計算

受害人是承包户或者個體工商户的,其誤工費的計算標準,可以參照受害人一定期限內的平均收入酌定。如果受害人承包經營的種植、養殖業季節性很強。不及時經營會造成更大損失的,除受害人應當採取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外,還可以裁定侵害人採取措施防止擴大損失。”

4、《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50條第2項,“誤工費: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於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照3倍計算;無固定收入,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第50條,“參加醫療事故處理的患者近親屬所需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參照本條例第五十條的有關規定計算,計算費用的人數不超過2人。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參加喪葬活動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親屬所需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參照本條例第五十條的有關規定計算,計算費用的人數不超過2人。”

5、《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第4條第2項,“誤工費:有固定收入的,按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沒有固定收入或者無收入的,按事故發生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年工資標準計算。誤工時間可以按照醫療機構的證明或者法醫鑑定確定;依此無法確定的,可以根據受害人的實際損害程度和恢復狀況等確定。”

6、《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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