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交通事故報警離開是否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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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交通事故報警離開是否逃逸?

一、發生交通事故報警離開是否逃逸

發生交通事故後,肇事者報警處理的,告知公安機關個人相關信息後離開現場的,一般不構成交通肇事逃逸。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一百一十二條本規定中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交通肇事逃逸”,是指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後,當事人為逃避法律責任,駕駛或者遺棄車輛逃離道路交通事故現場以及潛逃藏匿的行為。

(二)“深度調查”,是指以有效防範道路交通事故為目的,對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的深層次原因以及道路交通安全相關因素開展延伸調查,分析查找安全隱患及管理漏洞,並提出從源頭解決問題的意見和建議的活動。

(三)“檢驗報告、鑑定意見確定”,是指檢驗報告、鑑定意見覆印件送達當事人之日起三日內,當事人未申請重新檢驗、鑑定的,以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重新檢驗、鑑定,鑑定機構出具檢驗報告、鑑定意見的。

(四)“外國人”,是指不具有中國國籍的人。

(五)本規定所稱的“一日”、“二日”、“三日”、“五日”、“十日”,是指工作日,不包括節假日。

(六)本規定所稱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數在內。

(七)“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相當於同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八)“設區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是指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相當於同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九)“設區的市公安機關”,是指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或者相當於同級的公安機關。

二、交通事故事後報警怎麼處理

1、交通事故事後報警,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處理

當事人未在交通事故現場報警,事後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的,當事人應當在提出請求後十日內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供交通事故證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自接到當事人提供的交通事故證據材料之日起對交通事故進行調查。當事人未提供交通事故證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現場變動、證據滅失,無法查證交通事故事實的,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2、交通事故事後報警,保險公司的處理

儘管保險公司對於推遲報案還是會受理,但如果不是特殊情況,是會拒絕理賠的。一般只有在事故有爭議,主次事故責任方不明等特殊情況下,保險公司才會受理延時報案。

若有特殊情況沒辦法在出險後48小時內到現場,事故責任人不能配合保險公司定損,可及時再次預約定損時間。延時報案時,只要出具第三方證明損失情況,如交警的認定書,或者當時事故現場照片,還是可以補報的。但要注意,要是沒有交警的認定書,時間又拖得過久,損失無法確定的情況下,保險公司是有權拒賠的。

在當前的車險理賠中,延時報案的案例不在少數,這直接給理賠帶來了很多不必要的麻煩。因為在做出理賠決定前,保險公司要對事故現場進行勘查和核實,若出險後沒有及時通知他們,就會給勘察和取證造成困難,進而影響到理賠的速度。中間因此而產生的勘查檢驗等費用,也要由車主自己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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