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小轎車超載如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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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於小轎車超載如何處罰?

對於小轎車超載如何處罰?

對於小轎車超載核定人數未達20%的,或者駕駛其他載客汽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20%以上的一次記6分;駕駛營運客車(不包括公共汽車)、校車以外的載客汽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未達20%的一次記3分。孩童也按一個載客計算,所以,大人抱小孩兒坐一個座位也算是超載駕駛,同樣要受到罰款、扣分等處罰。超載處罰標準按照車輛性質和超載比例進行處罰,除以相應的罰款扣分等處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條規定,公路客運車輛載客超過額定乘員的,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超過額定乘員20%或違反規定載貨的,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對於超載的處罰

第一百零六條 公路客運載客汽車超過核定乘員、載貨汽車超過核定載質量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扣留機動車後,駕駛人應當將超載的乘車人轉運、將超載的貨物卸載,費用由超載機動車的駕駛人或者所有人承擔。

第一百零七條 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條、第九十五條、第九十六條、第九十八條的規定被扣留的機動車,駕駛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30日內沒有提供被扣留機動車的合法證明,沒有補辦相應手續,或者不前來接受處理,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知並且經公告3個月仍不前來接受處理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將該機動車送交有資格的拍賣機構拍賣,所得價款上繳國庫;非法拼裝的機動車予以拆除;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予以報廢;機動車涉及其他違法犯罪行為的,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第一百零八條 交通警察按照簡易程序當場作出行政處罰的,應當告知當事人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事實、處罰的理由和依據,並將行政處罰決定書當場交付被處罰人。

第一百零九條 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人處以罰款或者暫扣駕駛證處罰的,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相當於同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決定;對處以吊銷機動車駕駛證處罰的,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相當於同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決定。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非本轄區機動車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沒有當場處罰的,可以由機動車登記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罰。

第一百一十條 當事人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的處罰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交通警察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不得因當事人陳述、申辯而加重其處罰。

對於超載的具體處罰情況,是需要嚴格由交警部門對有關車輛的違章行為進行檢查後才可以認定的,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諮詢交警部門來進行合法的認定,如果對超載的處理結果有異議的可以交警部門來申請行政複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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