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車超載處罰的標準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3.09W

眾所周知,孩子是國家發展的未來與希望,對於未成年人的保護是每一個社會人的責任與義不容辭的義務。但是由於法治的缺失,一些無良學校在校車接送問題上出現了超載的情況,嚴重威脅了學生的生命健康安全。那麼校車超載處罰的標準是什麼呢?

校車超載處罰的標準是什麼?

校車超載處罰的標準是什麼?

超過20%多8人的,處記12分,2000元罰款。

校車載人不得超過核定的人數,不得以任何理由超員。學校和校車服務提供者不得要求校車駕駛人超員、超速駕駛校車。載有學生的校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的最高時速不得超過80公里,在其他道路上行駛的最高時速不得超過60公里。載有學生的校車在急彎、陡坡、窄路、窄橋以及冰雪、泥濘的道路上行駛,或者遇有霧、雨、雪、沙塵、冰雹等低能見度氣象條件時,最高時速不得超過20公里。

條例規定,交通警察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校車,可以在消除違法行為的前提下先予放行,待校車完成接送學生任務後再對校車駕駛人進行處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校車運行情況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校車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定期將校車駕駛人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信息抄送其所屬單位和教育行政部門。

此外,條例還明確,校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車輛至違法狀態消除,並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從重處罰。

車輛超載,保險公司是否需要賠償,根據事故的直接原因是不是超載而定。按照保監會原頒發的機動車輛保險條款投保人、被保險人義務中的第25條規定:被保險人及其駕駛員應當做好保險車輛的維護、保養工作,並按規定檢驗合格;保險車輛裝載必須符合《道路 交通管理條例》中有關機動車輛裝載的規定,使其保持安全行駛技術狀態;被保險人不履行規定的義務,保險人有權拒絕賠償或自書面通知之日起解除保險合同;已賠償的,保險人有權追回已付保險賠款。

綜合上文中的要點可以得出,針對校車超載處罰的標準是什麼該問題來説與實際的車載數量有關。按照規定來説,對於校車超載超過20%並且多8人的情況,予以記12分以及罰款2000元的處罰。在實際案例當中,根據性質的輕重,處以不同程度的處罰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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