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超限超載規定的處罰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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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通部超限超載規定的處罰標準是什麼?

交通部超限超載規定的處罰標準是什麼?

交通部超限超載規定的處罰標準是,是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條 機動車載人不得超過核定的人數,客運機動車不得違反規定載貨。

第九十二條公路客運車輛載客超過額定乘員的,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超過額定乘員20%或者違反規定載貨的,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貨運機動車超過核定載質量的,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超過核定載質量30%或者違反規定載客的,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有前兩款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機動車至違法狀態消除。

運輸單位的車輛有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情形,經處罰不改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二、有關超載的法律規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十八條 機動車載物應當符合核定的載質量,嚴禁超載;載物的長、寬、高不得違反裝載要求,不得遺灑、飄散載運物。

機動車運載超限的不可的物品,影響交通安全的,應當按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懸掛明顯標誌。在公路上運載超限的不可物品,並應當依照公路法的規定執行。

機動車載運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以及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應當經公安機關批准後,按指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懸掛警示標誌並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四十九條 機動車載人不得超過核定的人數,客運機動車不得違反規定載貨。

第五十條 禁止貨運機動車載客。

貨運機動車需要附載作業人員的,應當設置保護作業人員的安全措施。

第五十一條 機動車行駛時,駕駛人、乘坐人員應當按規定使用安全帶,摩托車駕駛人及乘坐人員應當按規定戴安全頭盔。

第五十二條 機動車在道路上發生故障,需要停車排除故障時,駕駛人應當立即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將機動車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方停放;難以移動的,應當持續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並在來車方向設置警告標誌等措施擴大示警距離,必要時迅速報警。

第五十三條 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執行緊急任務時,可以使用警報器、標誌燈具;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駛路線、行駛方向、行駛速度和信號燈的限制,其他車輛和行人應當讓行。

超載的行為顯然是屬於嚴重的違法情況,極易造成嚴重的交通事故,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諮詢交警部門來進行認定,另外交警部門在發現超載的情況後,也是需要第一時間來對駕駛人員進行處罰和處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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