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駛證扣留期限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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駕駛證扣留期限是多久?

一、駕駛證扣留期限是多久?

事故發生後,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公安機關交管部門可以扣留事故車輛及機動車行駛證,並開具行政強制措施憑證。(俗稱暫扣證)。同時,又規定: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公安機關交管部門應當自事故現場調查結束後3 日內委託具備資格的鑑定機構檢驗、鑑定。並且,應當與檢驗、鑑定機構約定檢驗、鑑定完成的期限,約定的期限不得超過 20日;超過20日的,應當報上級部門批准,但最長不得超過 60 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扣留駕駛證

1、飲酒、醉酒後駕駛機動車的

2、機動車駕駛人將機動車交由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暫扣的人駕駛的

3、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五十的

4、駕駛拼裝的機動車或者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的

5、在一個記分週期內累積記分達到 12 分的

6、使用他人《機動車駕駛證》的

7、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

二、駕駛證扣留時間

1.根據《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四條

(1)檢驗、鑑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機動車行駛證以及扣押的物品

(2)對駕駛人逃逸的無主車輛或者經通知當事人三十日後仍不領取的車輛,經公告三個月仍不來接受處理的,對扣留的車輛依法處理

2.第四十九條規定

(1)對因檢驗、鑑定需要扣留事故車輛及其行駛證的,交通警察應當當場製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強制措施憑證”,交付當事人,並告知當事人扣留車輛、證件的期限

三、《道路交通安全法》處罰規則

1、未攜帶駕駛證的:罰款20-200元;扣車;駕駛證扣1分,還要支付扣車時可能產生的拖車費、停車費,停車10天是最長核實時間。【違規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9條第4款:“駕駛機動車時,應當隨身攜帶機動車駕駛證。”

2、【罰款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條:“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道路通行規定的,處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處罰。”具體罰款多少,看省市級公安交通管理機關的規定。

3、【扣車依據】

(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5條第1款:“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未放置檢驗合格標誌、保險標誌,或者未隨車攜帶行駛證、駕駛證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扣留機動車,通知當事人提供相應的牌證、標誌或者補辦相應手續,並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2)《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第25條第1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扣留車輛:(一)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未放置檢驗合格標誌、保險標誌,或者未隨車攜帶機動車行駛證、駕駛證的;”

4、【扣分依據】扣分全國統一,依據:《91號令<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 附件3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分值》第5條第5項:“五、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一次記1分:(五)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放置保險標誌,未隨車攜帶行駛證、機動車駕駛證的。”

5、【及時歸還依據】

(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5條第1款:“當事人提供相應的牌證、標誌或者補辦相應手續的,應當及時退還機動車。”

(2)《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第28條:“對扣留的車輛,當事人接受處理或者提供、補辦的相關證明或者手續經核實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及時退還。”

6、【歸還核實最多10天依據】《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第28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實的時間不得超過10日;需要延長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至15日。核實時間自車輛駕駛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提供被扣留車輛合法來歷證明,補辦相應手續,或者接受處理之日起計算。”

7、【投訴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5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執行職務,應當自覺接受社會和公民的監督。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不嚴格執法以及違法違紀行為進行檢舉、控告。收到檢舉、控告的機關,應當依據職責及時查處。

依據法律規定,交通警察認為應當對當事人給予暫扣或者吊銷機動車駕駛證處罰的,可以扣留當事人的機動車駕駛證,並開具行政強制措施憑證。但是最長扣留期限是60日,並且超過20日的應當報告上級部門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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