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瓶車三包法律規定的範圍有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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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瓶車三包法律規定有什麼

電瓶車三包法律規定的範圍有什麼

三包範圍:

1、用户按產品使用説明書正確操作使用,在產品售出15日內,發生性能故障和因製造質量產生零部件損壞,提供無償維修。

2、屬於製造質量的自行車件。

(1)車架,前叉二年內出現開焊,斷裂,予以更換,(非正常使用損壞,不予更換,免費維修,收取材料費)

(2)前軸,中軸,飛輪。六個月內如發現破碎,斷裂時,予以更換。

(3)內胎在購車半個月內如發現砂眼,漏氣,可以更換。

(4)電鍍大件(鍍鉻)六個月內發現鍍層自行起片,脱落。予以調換(車把,車圈,鏈輪,曲柄)

(5)烤漆件六個月內發現大片脱落者,予以更換(非正常使用,磕碰,破損不屬於三包範圍)

3、電器件部分。

(1)蓄電池:在正常使用時,一年內出現漏滲,起鼓,將電池輸出經儀器檢測電池容量小於60%予以更換。

(2)電機:在正常使用二年內,出現軸承,齒輪,碳刷,換向器,造成的電機不轉進行修理,修理一個月內又發生故障。更換新電機,殼體開裂,予以更換新電機。

(3)控制器:一年內出現不能調速,進行修理。修理後一個月內,又發生故障,更換新控制器。

(4)充電器:一年內不能充電,進行修理,修理後一個月內又發生故障,更換新充電器。

三包期內,因以下情形造成損壞的不屬保修範圍,公司樂於提供 收取工本費 的維修服務。

(1)未按使用説明書,使用、保養;

(2)將電動車用於其它用途或做危險動作;

(3)私自拆裝零部件,或使用原廠以外的零部件;

(4)交通事故意外碰撞,化學腐蝕或營業出租使用造成的損壞;

(5)在非正常道路上行駛;

(6)經非公司指定維修場所維修;

(7)無發票,保修卡。

在“三包”期內,更換或退貨,該方法詳細規定的維修:

出售內發生性能故障不能正常工作七天日期電動自行車,消費者可以選擇修理,更換或者退貨,銷售者應當返回時錢發票價格返還;出售中的性能問題發生後15天的日期電動自行車不能正常使用,消費者可以選擇修理或更換,賣家,消費者應修理或免費更換為與產品的規格型號相同。

電動自行車在“三包”期內,電機,控制器,傳動系統,制動系統的主要部件,故障的發生影響同樣重複了兩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特別修理者的修理記錄和證明所提供的性能由銷售者負責為消費者更換電動自行車,同型號同規格同型號同規格的,因為沒有產品,消費者不願調換其他型號規格及要求退貨,賣方應退還。

該辦法還規定負責提供信息給賣家,特別造車,合格的修理配件,負責培訓自行車修理技術的生產商。確保產品符合技術要求停止繼續提供零配件五年。

電瓶車在購買的時候,是有三包的,這是因為我國的法律規定了購買電瓶車的時候,需要有三包。電瓶車的三包主要就是對電瓶車的原件進行損壞包換,所以説電瓶車壞了,可以申請修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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