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查封車輛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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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院查封車輛法律規定有哪些

法院查封車輛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法院查封車輛的法律規定如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人民法院對於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採取保全措施。

第一百零三條 財產保全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二條 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佔有的動產、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及其他財產權。

二、法院查封車輛可以年檢嗎

法院查封車輛可以年檢。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2017)》第十六條 機動車應當從註冊登記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一)營運載客汽車5年以內每年檢驗1次;超過5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

(二)載貨汽車和大型、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10年以內每年檢驗1次;超過10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

(三)小型、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6年以內每2年檢驗1次;超過6年的,每年檢驗1次;超過15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

(四)摩托車4年以內每2年檢驗1次;超過4年的,每年檢驗1次;

(五)拖拉機和其他機動車每年檢驗1次。

營運機動車在規定檢驗期限內經安全技術檢驗合格的,不再重複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第十七條已註冊登記的機動車進行安全技術檢驗時,機動車行駛證記載的登記內容與該機動車的有關情況不符,或者未按照規定提供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的,不予通過檢驗。

三、查封車輛多久自動解封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規定,汽車是屬於動產的一種,而法院對動產的查封不得超過一年,查封一年後不續期的,解除查封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第二十九條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及其他資金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年。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申請執行人申請延長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續行期限不得超過前款規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四、法院如何查封車輛

1、法院在執行之前要區分被執行人的身份是法人或其他組織還是公民。被執行人的身份不同也會使得法院採取不同的方式。

2、具體的查封、扣押程序。對於公民,法院應當通知被執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屬到場,同時其工作單位或財產所在地基層組織也應當派人蔘加。若被執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因其形式不同於普通公民,故法院應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到場。

3、執行人員必須對被查封、扣押的財產製作清單,由在場人簽名或蓋章後,交給被執行人一份。若被執行人是公民,也可同時交給其成年家屬一份。如此做法既可以使被查封、扣押的財產簡單明瞭,又能保護被執行人的財產被合理,適量執行。

所以説,法院查封車輛的法律規定如下:法院對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其他原因,使判決不能執行或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民事案件,依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裁定對當事人的財產進行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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