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行政處罰合法性審查標準有哪些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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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院行政處罰合法性審查標準有哪些規定?

法院行政處罰合法性審查標準有哪些規定?

(1)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審查的對象是作為被告的行政機關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包括行政機關所作的抽象行政行為。人民法院審查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主要是審查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超出了其法定的權限,是否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是否遵守法定的程序,是否濫用職權。

(2)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只要認定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有主要證據不足、適用法律法規錯誤、違反法定程序、超越職權、濫用職權(行政處罰顯失公正是濫用權的表現之一)、依法應當作為而不作為情形之一的,該具體行政行為即為違法

(3)人民法院審查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的依據是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參照行政規章。

二、行政處罰的合法性審查原則的對象有哪些?

(一)合法性審查原則只審查具體行政行為,不審查抽象行政行為

人民法院只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如果對行政機關制定的行政法規、規章或者行政機關制定、發佈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和命令不服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則不屬於人民法院的受案範圍,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司法審查的對象只能是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

如果人民法院在審查具體行政行為時,發現該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行政機關帶有普遍性的抽象性行為是違法的,也只能用判決撤銷具體行政行為,而不得用判決的形式確認、宣告抽象行政行為違法,更不能以判決的方式將其撤銷。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以法律為依據,“參照”規章。人民法院在審查其是否合法時,首先要根據法律、法規對規章的合法性作出鑑別和評價,合法的予以參照、不合法的則不予參照。

(二)合法性審查原則只審查合法性,原則上不審查其合理性

人民法院必須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行使行判權,對行政機關的法定職權予以尊重。人民法院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審查,就是指人民法院在審判中,原則上只對具體行政行為是否構成違法進行審查並作出判決,而不對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理作出判決。行政訴訟法原則上限制了人民法院對行政行為的合理性進行審查的權力。

(三)以合法性審查為原則,以合理性審查為例外

人民法院對“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的,可以判決變更。”人民法院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理性審查,有嚴格限制:必須是屬於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的具體行政行為。

(四)司法權不代行行政相關權利

除對顯失公正的行政處罰行為,法院也可進行直接變更外。法院的司法權不得代行行政機關的行政相關權利。理論認為,進入審判程序後,行政相關權利不再具有主動性,應受司法權的約束。然而在實際中,法院是不能代替行政機關行使行政相關權利的,只能也監督為本,而不糾正。

也就是法院對一個行政處罰的案件進行審查時,往往這個被告就是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但是法院雖然可以對一個案件進行審查,但是他審查的對象只限於具體行政行為,不能夠包含抽象行政行為,抽象的行政行為,他也不能夠作為行政訴訟的對象被髮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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