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封反擔保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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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反擔保法律規定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佔有,而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債務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車等財產作為自己債權擔保的行為就叫做抵押擔保,作為擔保的一種方式,我國法律對債務人相關的財產能否作為抵押物以及相關的抵押順序是做了明確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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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查封反擔保法律規定有哪些啊?

人民法院裁定財產保全後,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財產保全。提供的擔保可以是銀行等保證人的擔保,也可以是實物擔保或者是無形財產權等權利的擔保,不同的擔保方法可以互相取代。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擔保財產的價值或擔保金額不應低於被保全財產的價值或金額。財產保全是為了使今後的判決有實現的物質基礎。被申請人向法院提供擔保,擔保的數額又與案件爭議的數額相當,在很大程度上消除了將來生效判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的可能性,已經達到了讓今後的判決有實現的物質基礎的目的。被申請人提供擔保,同樣達到了法院採取財產保全措施的目的,所以,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原來被告的財產保全就失去了其繼續存在的價值,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財產保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經濟審判工作中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若干規定》第十四條中規定,被申請人提供相應數額並有可供執行的財產作擔保的,採取措施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解除財產保全。第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對有償還能力的企業法人,一般不得采取查封、凍結的保全措施。已採取查封、凍結保全措施的,如該企業法人提供了可供執行的財產擔保,或者可以採取其他方式保全的,應當及時予以解封、解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百零八條規定,查封反擔保法律規定,人民法院裁定採取財產保全措施後,除作出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自行解除和其上級人民法院決定解除外,在財產保全期限內,任何單位都不得解除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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