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報廢車拆件買賣犯法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1.4W

一、事故報廢車拆件買賣犯法嗎?

事故報廢車拆件買賣犯法嗎?

不能一概而論,要看是什麼性質的拆車、什麼零部件。我國《報廢汽車回收管理辦法》規定,汽車達到報廢期後,各項機械性能下降,安全係數降低,存在着極大的交通安全隱患,如不強制回收拆解零部件,整車再流入社會,就會給拼裝車創造條件,極易發生交通事故。因此,國家實行機動車強制報廢制度。正規的報廢車回收點會在車管所、拆解企業和汽車更新主管部門的監督下強制破壞汽車五大總成(即發動機、方向機、變速器、前後橋、車架),避免報廢零部件流入市場,危害交通安全。

所以,事故報廢車拆件買賣主要零部件(五大總成)顯然是違法的。

二、司機無證駕駛該怎麼處罰?

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或暫扣期間駕駛機動車的,或將機動車交由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暫扣的人駕駛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可並處拘留15天的處罰。對於未隨身攜帶機動車駕駛證的,無論駕駛人在行駛過程中違法與否,均不得繼續駕駛該車輛。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扣留機動車,通知駕駛人提供駕駛證。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一)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暫扣期間駕駛機動車的;

行為人有前款第二項、第四項情形之一的,可以並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有第一項、第三項、第五項至第八項情形之一的,可以並處十五日以下拘留。”

總而言之,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證被吊銷、駕駛證被暫扣的人駕駛機動車被發現後,交通管理部門有權對駕駛者處以200以上200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也可以將駕駛人拘留半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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