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開車報警後報復人員如何處置?

來源:法律科普站 1.89W

醉酒開車報警後報復人員如何處置?

醉酒開車報警後報復人員如何處置?

醉酒人員的處置,既是一線民警經常遇到的問題,也是一線民警較為頭疼、處置難度較大的警情。在接處警活動中,因酒後神志不清而滋生的警情發生量多,圍觀羣眾多,處置較複雜,且極易轉化為醉酒人員與執法民警之間的衝突,導致阻礙執行職務或妨害公務案件的發生。如何對醉酒人員尤其是其中的違法嫌疑人進行依法處置,在出警過程中既妥善處置現場,同時又避免阻礙執行職務或妨害公務案件的發生,成為我們必須思考的一個問題。

一、處置醉酒人員的法律依據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15條:“醉酒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應當給予處罰。醉酒的人在醉酒狀態中,對本人有危險或者對他人的人身、財產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脅的,應當對其採取保護性措施約束至酒醒。”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37條:“違法嫌疑人在醉酒狀態中,對本人有危險或者對他人的人身、財產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脅的,可以對其採取保護性措施約束至酒醒,也可以通知其所屬單位或者家屬將其領回看管。

對行為舉止失控的醉酒人,可以使用約束帶或者警繩等進行約束,但是不得使用手銬、腳鐐等警械。” 以上規定不單適用於違法嫌疑人,還應當同時適用於違法性質嚴重、已涉嫌構成犯罪的嫌疑人員。而對於醉酒但沒有實施違法犯罪行為的人員,目前尚無法律明文規定,但根據《人民警察法》第21條第一款:“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財產安全受到侵犯或者處於其他危難情形,應當立即救助”,在出警後遇到沒有實施違法犯罪行為的醉酒人員不醒人事或者有其他確需救助的,也應當依法處置、實施救助行為。

二、民警在處置醉酒人員中存在的問題 醉酒,即因飲酒過量而神志不清,分為興奮期、共濟失調期和昏睡期。在處警過程中,遇到的醉酒人員多處在興奮期或共濟失調期,醉酒人員往往有一定的過激行為,極易實施影響社會治安秩序的違法行為,甚至發生阻礙執行職務或妨害公務案件。由於醉酒人員處於興奮期時,一般都有語言增多、逞強好勝,誇誇其談,舉止輕浮、粗魯無禮、打人毀物等表現,無法控制自己的情緒、語言和行為。另外,處於興奮期的醉酒人員難以控制自己的言行,具有較強的攻擊性,無視法律法規,即使公安民警在處置時,也無懼怕心理,並極有可能直接襲擊執法民警,阻礙民警執行公務,這時民警稍有不慎,就有可能引起大量羣眾圍觀,釀成事端。實踐中,在處置醉酒人員時,容易出現的問題主要有:

一是民警在處置過程中方法簡單、自我保護意識較差。在處警過程中,民警對於醉酒人員的處置中採取的措施、制服的力度往往比較弱化。民警對於醉酒人員的控制方法比較單一,而在如何在取得對醉酒人員的先期控制上,往往存在不足。有的民警不能及時對醉酒嫌疑人的行為做出準確判斷,不能在第一時間將嫌疑人制服、約束,從而導致羣眾圍觀、事態擴大,有的民警在處置過程中自我防範、保護意識較差,對醉酒人員的攻擊性認識不夠,不能採取必要的自我保護意識,從而導致阻礙執行職務或妨害公務案件的屢屢發生,民警受到傷害。

二是民警不學法、不懂法,在處置醉酒人員過程中出現違法,在發生非正常後果後授人以柄、工作被動。如:有的民警在約束醉酒人員時,不用約束帶或者警繩,而是使用手銬、腳鐐等械具進行約束;有的民警對未實施違法犯罪行為的醉酒人員不應使用約束措施而使用;有的民警不瞭解在哪種情況下可以將醉酒的違法嫌疑人通知其所屬單位或者家屬領回看管,而認為應當一率由民警負責約束等等。

對醉駕人員的處置一般都為約束至其酒醒進行酒精檢驗之後按照規定程序進行處罰。但是由於實際案件的處理過程當中,醉駕人員往往難以控制自己的情緒以及行為,所以公安機關可以要求其家人帶回,或是在第一時間以合法的方式制服約束醉駕人員至其酒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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