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分為什麼行為人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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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通肇事罪分為什麼行為人主體

交通肇事罪分為什麼行為人主體

交通肇事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其範圍比較廣泛,主要有以下幾類人員:

1、直接從事交通運輸的駕駛人員,即司機。

2、操作管理交通設施,保證交通安全運行的人員,如機械師、車檢員、巡道工、扳道工、保養人員等。

3、交通安全管理人員,如交通警察、交通管理員。

4、直接從事交通運輸的管理人員,如調度員、引水員、機務員、信號員、船長等。

5、非交通運輸人員,如非正式司機違章開車,行人或騎自行車人違章致他人駕駛的交通工具發生重大事故,渡口乘客強行搶渡引起渡船超載傾覆等。

6、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做出的《關於嚴格依法處理道路交通肇事案件的通知》規定:單位主管負責人或車主強令本單位人員或所僱用人員違章駕車造成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應按照刑法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所以,他們也可以成為交通肇事罪的主體。

二、怎麼界定交通肇事罪

1、本罪與非罪的界限其關鍵要查清行為人是否有主觀罪過,是否實施了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的行為與重大交通事故另否具有因果關係等。倘若沒有違法行為或者雖有違法行為但沒有因果關係,如事故發生純屬被害人不遵守交通規則,亂穿馬路筆造成,或由自然因素,如山崩、地裂、風暴、洪水等造成,則就不應以本罪論處。當然,事故發生並不排除可能存在多種原因或有其他介入因素,這裏就更應該認真分析原因及其介入行為對交通事故發生的作用。只有查清確實與行為人的違規行為具有因果關係,則才可能以本罪論處,否則,就不應以該罪治罪而追究刑事責任。

2、本罪與過失損壞交通工具罪、過失損壞交通設施罪的界限交通肇事罪與過失破壞交通工具罪、過失損壞交通設施罪,在主觀方面都出於過失;在客觀方面,都造成了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嚴重後果,危害了公共安全。但它們是不同性質的犯罪,應嚴格劃清它們之間的界限。它們之間的主要區別是:前者的主體主要是從事交通運輸的人員,雖然非交通運輸人員也可構成該罪主體,但他們也必須是在操縱交通工具、交通設備,與交通運輸人員不同的,僅是他們不具有交通運輸人員身份;後者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前者發生在交通運輸活動過程中,嚴重後果是由於在交通運輸活動過程中違反規章制度引起的;後者的發生與交通運輸活動無關,嚴重後果是由於行為人在交通運輸活動以外的日常生產、生活中馬虎草率、粗枝大葉,不細心謹慎引起的。

3、本罪與利用交通工具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的界限兩者都會出現致人重傷、死亡的危害後果,但交通肇事罪中行為人對於致人重傷、死亡的危害結果的發生,表現為過失的心理態度;而利用交通工具故意殺人或者故意傷害,則表現為故意的心理態度,這是區分兩者的關鍵所在。

三、交通肇事罪緩刑條件是什麼

1、交通肇事案件的被告人主觀上出於過失,但過失程度不同,罪過輕重有別,應對罪過輕、較輕的人適用緩刑,罪過重、較重的不宜適用緩刑。

對罪過大、罪過較大造成事故的應予以實際處罰,判實刑,不宜判緩刑。

對於主觀罪過小、罪過較小的肇事案件,因為他們主觀心態是沒有預見到會發生事故或已經謹慎注意而注意力度不夠,對他們處罰重沒有實際意義,結合其他條件,可以考慮適用緩刑。

2、肇事的被告人除罪過小、罪過較小,還應當具有悔罪表現。

(1)肇事後是否主動報警、積極施救、保護現場、將損失限制在最小。

(2)肇事的駕駛員要能夠實事求是的向事故處理部門陳述肇事的具體情況、原因,不推卸責任,不違心規避法律

(3)交通肇事的駕駛員及其家人要能夠積極賠償受害人及其家人的損失。

由此可知,交通肇事類型是依據主體來劃分的。可見,所有人都應該遵守交通規則。當今經濟高速發展,道路建設日新月異,越來越多的人擁有了自己的汽車,隨之而來的就是各種交通違法行為。道路千萬條,安全第一條。只有文明駕駛,才能減少交通事故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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