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的主體是哪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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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的主體是哪些人

不管是怎樣的犯罪,其實都是由一定主體構成的,而我國規定的犯罪主體包括自然人和單位。當然,有些犯罪只能由自然人構成,有的只能由單位構成,也有既可以是自然人又可以是單位構成的情況。那具體説到交通肇事罪上面,大家知道交通肇事罪的主體是哪些人嗎?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交通肇事罪的主體是哪些人

交通肇事罪,是指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行為。交通肇事罪是一種過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根據我國刑法理論,任何一種犯罪的成立都必須具備四個方面的構成要件,即犯罪客體、犯罪客觀方面、犯罪主體和犯罪主觀方面。

交通肇事罪的主體一般是與交通運輸有直接關係的業務人員。主要包括以下三類:

(一)、交通工具的駕駛人員,如汽車司機、輪船舵手等;

(二)、交通運輸安全的保障人員,交通設備的操作、指揮人員等;

(三)、交通運輸生產的直接指揮人員,如車隊的領導、指揮人員等。

從事交通運輸的人員違反規章制度,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構成交通肇事罪。非交通運輸人員實施同樣行為的,也構成交通肇事罪。即犯罪主體在立法上確定為交通運輸人員與非交通運輸人員。

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構成交通肇事罪。

非機動車駕駛人員能否構成交通肇事罪的主體。

非機動車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驅動,上道路行駛的交通工具,以及雖有動力裝置驅動但設計最高時速、空車質量、外形尺寸符合有關國家標準的殘疾人機動輪騎車、電動自行車等交通工具。

行人、乘客能否構成交通肇事罪的主體。

首先,我國現行刑法中對於的主體規定的是一般主體,原則上也當然應包括行人和乘客,其次,在司法實踐中,由於行人和乘客的違法行為導致不特定多數人的傷亡或財產損失確屬於危害公共安全行為,應認定為交通肇事罪的主體。最後,雖然多數交通事故的最後結果並不是由行人、乘客直接造成,但是他們的違章行為是引起交通事故的產生的直接原因,他們雖然不是交通事故結果的直接導致者但是整個交通事故的引起者,對於因其引起的交通事故的結果當然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二、什麼樣的交通肇事罪會被判刑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2)、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3)、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2、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定罪處罰:

(1)、酒後、吸食毒品後駕駛機動車輛的;

(2)、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3)、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4)、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5)、嚴重超載駕駛的;

(6)、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綜合上文的內容,我們瞭解到交通肇事罪的主體是與交通運輸有直接關係的業務人員,具體包括哪些人,本站小編也已經在上文中做出了總結,希望可以為你提供一些幫助。而在犯此罪的情況下,一般是對行為人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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