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對交通肇事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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説到交通肇事的認定,通常是指對交通肇事中各方責任的認定。只有在確定了各方需要承擔的責任後,才能進行下一步的處罰和賠償。那麼實踐中該怎麼對交通肇事責任進行認定呢?請閲讀下文進行了解。

怎麼對交通肇事認定

一、怎麼對交通肇事認定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肇事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一)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肇事的,承擔全部責任;

以下十六種情形通常將被確定為全部責任:

1、追尾碰撞前車的;

2、變更車道發生事故的;

3、倒車、溜後發生交通肇事的;

4、從路外或非機動車道駛入機動車道發生碰刮的;

5、綠燈放行或沒有信號燈控制的路口轉彎車未讓直行車的;

6、進入環行路口的車未讓駛出或在環行路口內行駛的車輛的;

7、跨越道路中心實線或者隔離實線發生事故的;

8、逆向行駛的;

9、右側超車發生交通肇事的;

10、超越前方正常掉頭、左轉彎、超車的車輛時發生碰刮的;

11、衝紅燈發生交通肇事的;

12、有禁止掉頭標誌、標線的地方以及在人行橫道、橋樑、陡坡、隧道掉頭髮生交通肇事的;

13、碰撞依法可以暫停、停放的車輛的;

14、開關車門造成交通肇事的;

15、機動車進出停車場或停車泊位時與正常行駛的車輛發生事故的;

16、單方發生交通肇事。

(二)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肇事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三)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肇事的過錯,屬於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

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肇事的,他方無責任。

省級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具體的道路交通肇事責任確定細則或者標準。

二、交通肇事責任認定的原則:

(一)行為責任原則

如果當事人對某一起交通肇事負有責任,則必定因其由行為引起,沒有實施行為的當事人不負事故責任。

交通肇事認定是確定當事人行為在事故中所起作用程度的技術認定,在認定交通肇事責任時,應實事求是地表述當事人行為在事故中所起作用的程度,不須考慮法律責任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肇事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肇事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交通肇事責任認定是過錯認定原則。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肇事所起的作用;即指有因果關係的行為在事故中的所起的作用;過錯的嚴重程度。其中“過錯的嚴重程度”是以“當事人的行為”為前提的。在認定交通肇事責任時,先看“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肇事所起的作用”,然後,確定該行為過錯的嚴重程度”。

(二)因果關係原則

根據《交通肇事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認定交通肇事責任時,必須認定哪些行為在事故中起作用及作用的大小。關於那些行為在事故中起作用,與事故有直接因果關係的行為才起作用。

當事人存在有違法行為,是否一定在事故中起作用,違法的嚴重程度與在事故中的作用並不成“正比”,有些行為並不違法,但在事故中也起到了作用,也有些違法行為很嚴重,但在事故中並未起作用。行為與該事故的發生沒有因果關係,也沒有加重事故後果。同樣,交通肇事當事人的某些違法行為也不一定是導致事故的原因。要確定交通肇事當事人的責任,其行為必須與事故有因果關係。交通肇事認定是技術認定,在確定行為與事故因果關係時,只需要確定行為人的行為是否事實上屬於事故的原因即可。

(三)路權原則

路權原則即各行其道原則.《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車輛、行人應當按照交通信號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現場指揮時,應當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揮通行;在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上,應當在確保安全、暢通的原則下通行”。各行其道原則是交通安全的重要保證,是交通參與者參與交通的基本原則。現代化交通設施給所有的交通參與者規定了各自的通行路線,行人、不同類型的非機動車和機動車都有各自規定的通行路線。然而,在當前的交通環境中,極少有絕對的“專用道路”,“借道通行”必然存在。在強調交通參與者各行其道的同時,也要規範交通參與者使用非其法定優先使用道路的行為,即“借道通行”的行為。在科學的管理制度下,交通參與者在使用非其法定優先使用的道路時,必須遵守一定的原則,這樣才能確保安全。

(四)安全原則

1、合理避讓原則。

交通肇事的形態千變萬化,事故原因多種多樣,交通參與者在享受通行權利的同時,如遇他人侵犯己方的合法通行權,必須做到合理避讓,主動承擔維護安全的義務。如果發生了交通肇事,應怎樣分析雙方的行為在事故中所起的作用呢?事故責任的劃分,先確定一方已違反了通行規定,後分析另一方如何處置,再以事故發生時雙方是否盡到了安全義務來衡量雙方行為的作用並劃分責任。

2、合理操作原則。

合理操作原則為:交通參與者在參與交通運行時,為了保證交通安全,應主動杜絕一些法律法規未禁止,但有可能存在危險隱患的行為。如果實施了上述行為且造成了交通肇事,應負事故責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操作規範安全駕駛、文明駕駛”。首先,每個交通參與者在參與交通運行時,都有自己的操作習慣,一些習慣存在着危害交通安全的隱患,而法律不可能列舉在參與交通時可能出現的所有行為。其次,再完善的法律也難以對全部交通行為做出無遺漏的規定。在法律實施後,社會上會出現新的事物參與到道路交通運行中,這些新事物也許存在危害交通安全的隱患。適用合理操作原則認定交通肇事責任,應着重考慮“雖未違法,但存在交通過錯”的行為。

(五)結果責任原則。

行為人的行為雖未造成交通肇事的發生,但加重了事故後果,應負事故責任,即結果責任原則。確定該原則主要原因有兩個方面:

第一、技術認定的客觀性。

從技術的角度出發,造成交通肇事的原因可分為發生原因和結果原因兩種,這兩種原因共同導致了交通肇事的結果。嚴格來説,這兩類原因在交通肇事中的作用和地位有一定的區別。發生原因是主動打破交通平衡環境的因素,有一定的主動性。結果原因是在外在因素的作用下,才能造成結果的因素,有一定的受動性。這兩類原因並不是完全孤立的,有時一種原因既含有發生因素也含有結果因素。比如,貨車超載運輸硫酸,車輛在轉彎時,駕駛員因車輛超載而不能有效控制,致使車輛佔用對向車道,與對向車輛碰撞,此時超載表現為發生原因。由於車輛超載,捆綁不牢固,硫酸罐落下地面後摔裂,硫酸泄露腐蝕車輛和路面,超載在此表現為結果原因。一般認為,發生原因的作用大於結果原因,但]發生原因和結果原因在一起事故中的作用方式不盡相同,在事故中的作用大小也不能一概而論,必須從實際出發,在充分調查取證的情況下綜合考慮。交通肇事認定是全面、客觀反映交通肇事成因的技術認定,應該客觀、科學、公正地表述事故成因。作為證據,當事人的過錯客觀地造成了事故後果或是造成後果的原因之一,有過錯的當事人就應該負事故責任。

第二、增強交通參與者維護交通安全的意識。

交通環境是一個複雜的大系統,交通參與者是其中的子系統,為了維護大系統的正常運轉,子系統必須要正常運轉,這要求每一個交通參與者都必須自覺遵守交通法律法規。任何一個違反交通法律法規的行為,都存在影響交通環境正常運轉和導致交通肇事的隱患。為了保障交通安全,任何人在參與交通時都要自覺遵守交通法律法規。同時,對違反交通法律法規,違法行為是加大事故後果原因的違法者認定事故責任是非常必要的。

交通肇事的責任分為了全部責任與無責任、主要責任與次要責任以及同等責任。往往是根據當事人各方在此次事故當中的過程程度來承擔責任的,承擔多大的責任那麼日後就會按照這個責任比例進行相應的賠償。如果你對此還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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