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逃逸適用法律有哪些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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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司法解釋》第3條規定:“是指行為人在發生交通事故後,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該司法解釋強調認定逃逸的行為應同時具備主觀客觀要件,客觀方面為逃離現場,同時又強調交通肇事的主觀罪過,即為逃避法律責任而逃跑的行為。

交通肇事逃逸適用法律有哪些規定

《交通肇事逃逸司法解釋認定標準》根據我國刑法的有關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它特別惡劣情節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主觀上

從主觀上看,逃避法律追究不是肇事者逃逸的唯一目的。實踐證明,肇事者逃逸的目的至少有兩個,一是逃避救助傷者的作為義務,二是逃避法律追究。甚至有的肇事者是以逃避救助義務為其主要目的。因而,在逃逸的目的上,將救助義務撇在一邊,只強調法律追究是不符合客觀實際的。

二、現場的緊急情況

從現場的緊急情況看,法律不應當只注重追究肇事者的責任,而不注重救助傷者的性命。當發生交通肇事致人重傷後,眼見傷者血流如注,危及生命,作為肇事者,是應當先救助傷者,還是應當先去自首,不逃避法律追究呢?顯然,正確的回答只能是先救助傷者。因為救助傷者刻不容緩,追究責任緩之無妨。因此,當肇事者逃跑的時候,他首先背棄的是救助傷者的作為義務,其次才是不逃避法律追究的義務。況且,就兩種義務的重要性而言,顯然也是前者大於後者。

三、懲罰與救助的邏輯關係

從懲罰與救助的邏輯關係上看,法律也不應當把追究責任放在首位。前文已經指出,發生交通事故後,肇事者身負兩種義務,一是救助傷者的義務,一是接受法律懲罰的義務。為什麼要救助傷者?是為了恢復傷者的健康,維護人權;為什麼要懲罰肇事者?是因為他造成了傷害,侵犯了人權。可見,追究法律責任的目的正是因為造成了傷害。既然如此,就不能為了追究法律責任而耽誤救助傷者。否則也就失去追究法律責任的實際意義。

四、社會關注的焦點

從社會關注的焦點看,也不應將追究逃逸者的法律責任放在首位。眾所周知,交通肇事後逃逸,是上個世紀90年代開始出現的社會問題。該問題一出現,立即引起全社會的普遍關注。社會關注的焦點恰恰是肇事者不救助傷者而不是逃避法律追究的問題。

五、刑法原理

從刑法原理上講,也不應重點考慮追究逃逸的法律責任問題。這是因為,一般情況下,刑法只把犯罪後不逃避法律追究(自首)的行為作為從輕處罰的情節,但不把犯罪後逃避法律追究的行為作為加重處罰的情節。交通肇事罪同其他犯罪一樣,尤其同其他過失犯罪一樣,不應把犯罪後的逃跑行為作為加重處罰的理由。刑法第133條之所以規定交通肇事後逃逸的加重處罰,立法本意在於督促肇事者救助傷者,而不在於督促肇事者不要逃避法律追究。

我國對這類犯罪情節的認定有着較為詳細的規定,是指相關的案件犯罪者在發生交通事故後,躲避和逃逸相關的交通部門的法律制裁。對我國的執法工作和相關的法律工作難以進行辦理,對社會和相關受害者的法律權益造成了極大的傷害,我國會依法進行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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