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逃逸的6種不認定情況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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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很多人的觀念裏面只要交通事故的肇事者沒有留在現場配合對事故的處理,那就是屬於交通肇事逃逸,那之後對其的處罰就是比較重的。但其實實踐中,有些情況下並不會認定過程逃逸,那就法律中規定的逃逸的6種不認定情況哪些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交通肇事逃逸的6種不認定情況有哪些

一、逃逸的6種不認定情況有哪些

1、交通事故當事人對事故事實無爭議,撤離現場自行協商解決,達成協議,並留下真實姓名、聯繫方式後,一方反悔並報案的;

2、交通事故當事人為及時搶救事故傷者,標明車輛和傷者位置後駕車駛離現場並及時報案的;

3、交通事故當事人將傷者送醫院後,確因籌措傷者醫療費用需暫時離開醫院,經傷者或傷者家屬同意,留下本人真實信息,並在商定時間內返回的;

4、交通事故當事人因受傷需到醫院救治等原因離開現場,未能及時報案的;

5、交通事故當事人駕車駛離現場,有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或不能發現事故發生的;

6、有證據證明交通事故當事人因可能受到人身傷害而被迫離開交通事故現場並及時報案的。

二、交通肇事逃逸怎麼處罰

1、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當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全部責任。

在交通事故中,肇事司機可能無責任或只有部分責任,但如果逃逸,導致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司機就要負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

2、按《民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賠償費用少則幾千塊,多則上萬元甚至於幾十萬元,如肇事車輛投保了第三者責任險,發生交通事故後,賠償時,保險公司有先予支付的義務。但如果肇事車輛逃逸,按保險合同約定,保險公司就不再承擔保險責任,車主要承擔全部的賠償費。

3、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1第2款規定,對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的司機,不論其造成交通事故後果的大小,公安交通管理部門都將吊銷其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

4、根據《刑法》第133條及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肇事後逃逸的,屬法定的加重情節,傷者因搶救不及時而死亡的可判7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傷者沒有死亡,機動車駕駛員為了逃避法律追究,將撞傷者帶離事故現場後隱藏或者遺棄,致使傷者無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嚴重殘廢的,則構成了故意殺人罪或故意傷害罪,按《刑法》規定,將會受到更加嚴厲的處罰。

此外,法律還規定,交通肇事後,單位主管人員、機動車輛所有人、承包人或乘車人指使肇事司機逃逸,致使傷者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上述人員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論處。

上文中小編已經作出了介紹。實踐中,不能一味的認為只要是離開了事故現場,那就一定構成交通肇事逃逸,這樣就會對當事人不公平。自然,經過專業認定確實屬於逃逸的話,此時就可以按照法律中的規定對肇事者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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