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動車肇事逃逸緻人死亡的量刑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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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電動車肇事逃逸緻人死亡的量刑是多久?

電動車肇事逃逸緻人死亡的量刑是多久

交通肇事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的情節的,屬於交通肇事罪的情節加重犯。根據我國刑法第133條的規定,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具體的量刑起點為:

1、負事故全部責任,死亡一人且逃逸的,為有期徒刑四年;

2、重傷一人逃逸,且有定罪的其他特殊情形的,為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死亡增加一人,刑期增加一年;重傷增加一人,刑期增加六個月。

3、負事故主要責任,死亡一人且逃逸的,為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有前項規定的情形之一的,為有期徒刑三年。死亡增加一人,刑期增加九個月;重傷增加一人,刑期增加四個月。

4、負事故全部責任,逃逸緻一人死亡的,為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死亡增加一人,刑情增加二年;

5、負事故主要責任,逃逸緻一人死亡的,為有期徒刑七年;死亡增加一人,刑情增加一年四個月;

6、負事故同等責任,三人死亡的,且逃逸緻一人死亡的,為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死亡增加一人,刑情增加一年;

7、逃逸緻人死亡,同時出現其他後果,對其他後果部分增加刑期,適用前兩條的規定。

二、交通肇事逃逸如何認定?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機動車駕駛員在發生交通事故的同時,擅自逃離事故現場,使交通事故所引起的民事、刑事、行政責任無法確定,其目的在於推卸、逃脱責任的行為。

1、主觀方面

主觀方面即行為人的主觀動機,交通肇事後逃逸的動機一般是逃避搶救義務以及逃避責任追究。這種動機是積極的心理活動。雖然交通肇事罪是過失犯罪,但僅就逃逸行為而言,具有直接的行為故意。因此只有行為人對肇事行為明知,同時又有逃逸的直接犯意,才構成交通肇事後逃逸。

2、客觀方面

有下列情形之一,即被認定為交通肇事逃逸:

(1)明知發生交通事故,行為人駕車或棄車逃離事故現場的;

(2)行為人有酒後和無證駕車等嫌疑,在報案後不履行現場聽候處理的義務,棄車離開事故現場後又返回的;

(3)行為人雖將傷者送到醫院,但未報案且無故離開醫院的;

(4)行為人雖將傷者送到醫院,但給傷者或家屬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聯繫方式後離開醫院的;

(5)行為人接受調查期間逃匿的;

(6)行為人離開事故現場且不承認曾發生交通事故,但有證據證明應知道發生交通事故的。

被撞者是因為當事人的逃逸沒有得到及時的救助才導致死亡的,這樣的情節是非常的惡劣的,刑法中的七年以上,但是以上的幅度還是要根據電動車的駕駛員對被撞者家屬的賠償,以及認罪悔罪等各方面的因素來考慮了。而且,逃逸緻人死亡這已經不是可以輕易撤訴的案件了,刑事責任和民事賠償全部都要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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