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逃逸後三者險賠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1.48W

一、肇事逃逸後三者險賠嗎?

肇事逃逸後三者險賠嗎?

對於交通肇事逃逸的行為,保險公司只賠付交強險,商業險不進行賠償。

第一,對於交強險部分,相關法律並未將肇事逃逸歸入保險公司的免責事由之內,且《民法典》明確規定,機動車駕駛人發生交通事故後逃逸,該機動車參加強制保險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

第二,對於商業險部分,在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中,交通肇事逃逸的影響只及於事故發生之後,投保人只應對逃逸行為擴大損害的部分負責。保險人以肇事逃逸由為免除自己的全部賠償責任,違反公平原則、誠實信用原則和保險法的規定,屬於無效條款。

交通事故保險公司不給予賠償的情況:

1、機動車損失保險中應當由第三方負責賠償而無法找到第三方的;

2、因違反安全裝載規定增加的;

3、被保險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選擇自行協商方式處理交通事故,卻又不能證明事故原因的;

4、投保時指定駕駛人,保險事故發生時為非指定駕駛人使用被保險機動車而增加的;

5、投保時約定行駛區域,保險事故發生在約定行駛區域以外而增加的;

6、因在保險期間內發生多次保險賠償而增加的。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六條機動車駕駛人發生交通事故後逃逸,該機動車參加強制保險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機動車不明或者該機動車未參加強制保險,需要支付被侵權人人身傷亡的搶救、喪葬等費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墊付。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墊付後,其管理機構有權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

二、肇事逃逸的性質

關於逃逸行為的法律性質,刑法理論上認識不一,主要有三種觀點:

一是“罪後表現説”,認為交通肇事後又逃跑和受重傷的被害人後來又死亡,這二者之間是互相依存的,逃逸是交通肇事行為的繼續,死亡是重傷後在特殊情況下的必然結果,行為人對被害人可能進一步引起的後果可能有希望或放任之心,但這一心態沒有與進一步的行為相聯繫,也就沒有獨立意義,或者説,逃逸的實質是行為人在趨利避害的心理作用下,使肇事結果進一步加重的條件;

二是“獨立行為説”,認為交通肇事後逃逸的行為是獨立的犯罪行為,因此應實行數罪併罰或者按吸收犯處理;

其三是“分別情況説”,認為交通肇事犯罪的行為人在犯罪後逃逸並因而致被害人死亡的,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分別對待,如果是在過失支配下進行的,就不是一個獨立的犯罪行為。如果是在新的放任的故意支配下進行的,就是一個獨立的犯罪行為。

綜合上面所説的,交通肇事逃逸之後,那麼就會嚴重的觸範了我國交通法規,而且這種行為一般購買的商業保險還不會賠償,所以, 我們在出了事故之後就一定要懂得如何去保護自己的權益,從而也一定要承擔自己相應的責任。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