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的肇事逃逸的處罰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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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的肇事逃逸的處罰是什麼?

一般的肇事逃逸的處罰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 ,發生交通事故後當事人逃逸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責任。 肇事逃逸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條之規定處理,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可並處拘留十五日以下,以及第一百零一條之規定吊銷駕駛證,終生禁駕。

《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74條,對“交通肇事逃逸”定義為:是指發生交通事故後,交通事故當事人為逃避法律追究,駕駛車輛或者遺棄車輛逃離交通事故現場的行為。

二、交通肇事逃逸的認定標準:主要包括八種情形

1、明知發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當事人駕車或棄車逃離事故現場的;

2、交通事故當事人認為自己沒有事故責任,駕車駛離事故現場的;

3、交通事故當事人有酒後和無證駕車等嫌疑,報案後不履行現場聽候處理義務,棄車離開事故現場後又返回的;

4、交通事故當事人雖將傷者送到醫院,但未報案且無故離開醫院的;

5、交通事故當事人雖將傷者送到醫院,但給傷者或家屬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聯繫方式後離開醫院的;

6、交通事故當事人接受調查期間逃匿的;

7、交通事故當事人離開現場且不承認曾發生交通事故,但有證據證明應知道發生交通事故的;

8、經協商未能達成一致或未經協商給付賠償費用明顯不足,交通事故當事人未留下本人真實信息,有證據證明其強行離開現場的。

事實上,沒有構成犯罪的肇事逃逸處罰也已經是非常的嚴厲的,單就行政責任的這一塊,無論是行政拘留還是終身禁駕,在行政處罰的範圍內已經充分的證明了肇事逃逸的性質是惡劣的。如果駕駛員當時不是出於害怕承擔責任的心裏僥倖選擇了逃跑,有可能處理起來反而不像當事人想的那麼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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