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與一般違章行為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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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通肇事罪涵義

交通肇事罪與一般違章行為的界限?

(1)交通肇事罪是指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在公共交通管理範圍內,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2)交通運輸,是指航空、鐵路運輸以外的公路交通運輸和水路交通運輸,即為“公共交通管理的範圍”的交通運輸。

(3)注意:單位管轄範圍內,但允許社會車輛通行的地方,如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於公眾通行的地方,也屬於交通肇事罪的是時空犯罪

二、一般違章行為的定義

一般違章行為,是指違章通常是指交通違章,即機動車、非機動車駕駛人或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規、交通管理及影響交通路況的行為。

三、交通肇事罪與一般違章行為的界限

(1)行為人雖然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但並沒有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不能認定為交通肇事罪,應屬於一般違章行為,根據具體違反行為,應當接受交警的警告或行政處罰

(2)行為人雖然造成了嚴重後果,從行為結果上説,達到了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構成的客觀方面的要件,但是行為人主觀上沒有過失(交通肇事罪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而是由於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遇見的原因所引起的,不能認定為交通肇事罪。

交通肇事罪,根據司法解釋,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責任的基礎上,定罪處罰。

出現下列情形,以交通肇事罪論:

(1)負事故全部或主要責任,造成死亡1人;

(2)負事故全部責任故主要責任,造成重傷3人以上;

(3)同等責任需要死亡3人以上;

(4)負全部或主要責任,致1人以上重傷,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酒後、吸毒後駕駛機動車輛的;

2.無證駕駛機動車;

3.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而駕駛的;

4.嚴重超載駕駛的;

5.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5)負事故全部或主要責任,造成公私財產直接經濟損失,無能力賠償數額在30萬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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