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需要註銷駕駛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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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需要註銷駕駛證

交通違章違反交通管理的行為。交通違章的違反可能給社會、團體、企業、學校以及其他組織帶來不便,對社會的管理帶來很多不確定因素。凡是車輛、行人違反交通管理規章制度和機關、團體、企業、學校及其他組織或個人未經公安機關批准隨意佔用道路擺攤設點、停放車輛、堆物作業、搭棚蓋房,以及進行集市貿易和其他妨礙交通的活動,均屬交通違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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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當註銷機動車駕駛證的情形

  機動車駕駛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車輛管理所應當註銷其機動車駕駛證:  (一)死亡的;  (二)身體條件不適合駕駛機動車的;  (三)提出註銷申請的;  (四)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監護人提出註銷申請的;  (五)超過機動車駕駛證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換證的;  (六)年齡在60週歲以上,在一個記分週期結束後一年內未提交身體條件證明的;或者持有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無軌電車、有軌電車準駕車型,在兩個記分週期結束後一年內未提交身體條件證明的;或者持有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準駕車型,在三個記分週期結束後一年內未提交身體條件證明的;  (七)年齡在60週歲以上,所持機動車駕駛證只具有無軌電車或者有軌電車準駕車型,或者年齡在70週歲以上,所持機動車駕駛證只具有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輪式自行機械車準駕車型的;  (八)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被吊銷或者駕駛許可依法被撤銷的。  因第五項至第八項情形之一,未收回機動車駕駛證的,應當公告機動車駕駛證作廢。  因第五項、第六項情形之一被註銷機動車駕駛證未超過兩年的,機動車駕駛人考試科目一合格後,可以恢復駕駛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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