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留機動車駕駛證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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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留機動車駕駛證的情形有哪些

我們發現,有的案件中交警人員在對交通事故進行處理的時候會對機動車駕駛證進行扣留。但這並不是絕對的,也就是説不是所有交通事故處理過程中都會扣留機動車駕駛證。其實只有在符合規定的情形下才會進行扣留,那麼扣留機動車駕駛證的情形有哪些呢?

一、扣留機動車駕駛證的情形有哪些

交通警察應當檢查當事人的身份證件、駕駛證、機動車行駛證、保險標誌,驗明身份;對當場難以查實身份的肇事人,可以將其帶回核查。交通警察可以依法對肇事車輛、交通事故當事人及其隨身攜帶的物品進行檢查。

交通警察認為應當對當事人給予暫扣或者吊銷機動車駕駛證處罰的,可以扣留當事人的機動車駕駛證,並開具行政強制措施憑證。具體的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扣留駕駛證:

(一)在一個記分週期內累積記分達到12分的;

(二)使用他人駕駛證的;

(三)飲酒、醉酒後駕駛機動車的;

(四)機動車駕駛人將機動車交由未取得駕駛證或者駕駛證被吊銷、暫扣的人駕駛的;

(五)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五十的;

(六)駕駛拼裝的機動車或者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的;

(七)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

扣留機動車駕駛證的期限至做出處罰決定為止。但扣留一日折抵暫扣期限一日。

二、扣留肇事車輛的時限

檢驗、鑑定完成後五日內通知當事人領取事故車輛和機動車行駛證。

對無牌證、達到報廢標準、未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等違規車輛,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對應當退還原主的財物,通知原主在六個月內來領取;原主不明確的,應當採取公告方式告知原主認領。在通知原主或者公告後六個月內,無人認領的,按無主財物處理,登記後上繳國庫,或者依法變賣或者拍賣後,將所得款項上繳國庫。遇有特殊情況的,可酌情延期處理,延長期限最長不超過三個月。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的事故車輛除檢驗、鑑定外,不得使用。

那麼該行為就是違法的,此時可以追究相關交警人員的法律責任。而進行駕駛證的扣留也受到一定期限的限制,一般會在檢驗、鑑定完成後五日內通知當事人領取事故車輛和機動車行駛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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