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致人死亡駕駛證能扣幾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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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致人死亡駕駛證能扣幾年

交通肇事是指車輛行為人在行駛過程中,發生碰撞、碾軋、刮擦、翻車、墜車、爆炸、失火等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等交通事故,承擔事故相應責任的情形。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而交通肇事所致的社會危害性達到一定程度,符合刑法中交通肇事罪規定的定罪條件的,要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刑事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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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致人死亡駕駛證吊銷幾年

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全責駕駛證吊銷是要根據具體情況來判斷的,一般都會在1-10年。

根據《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四十二條規定,機動車駕駛人具有8種情形之一1、即死亡的;

2、身體條件不適合駕駛機動車的;

3、提出註銷申請的;

4、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監護人提出註銷申請的;

5、超過機動車駕駛證有效期1年以上來換證的;

6、年齡在60歲以上或者持有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無軌電車、有軌電車準駕車型(即代號為A1、A2、A3、B1、B2、N、P的機動車駕駛人)及2004年5月1日前辦理的C證駕駛人,每年應當將《身體條件證明》在記分週期結束後15天內,提交給有關部門的‘年齡在60週歲以上,所持機動車駕駛證只具有無軌電車或者有軌電車準駕車型;

7、年齡在70週歲以上,所持機動車駕駛證只具有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輪式自行機械車準駕車型的;

8、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被吊銷或者駕駛許可依法被撤銷的

第一百零一條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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