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人出庭作證的程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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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出庭作證的程序有哪些?

在訴訟法庭上,證據是必不可少的,那麼處理現場勘查證據、物證,最重要的就是人證了,人證與言詞證據不同,人證是要進行出庭作證的,那麼證人出庭作證的程序是怎樣的呢?下面本站小編為您整理編輯申請證人出庭的程序。

證人出庭作證的程序有哪些

一、證人資格審查

民事訴訟的證人是指除訴訟參與人( 原告、被告、第三人和代理人)之外,瞭解案情,並就自己的感知向法庭陳述事實的單位或者個人。談到證人出庭作證程序,首先要解決的問題是:哪些人能夠作為證人,哪些人不能夠作為證人?即證人的資格問題,英美法國家又稱證人的“適格性”。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條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不能正確表達意志的人,不能作證。”該規定是我國民事訴訟法定單位或公民是否有承擔作證義務的標準,也是判斷證人資格的唯一標準。

二、出庭作證程序

民事證人出庭作證程序,是證人出庭以言詞方式陳述所瞭解的案情,並接受原、被告及第三人質證及法庭詢問所應當遵循的方式、方法和步驟。一套完整的證人出庭作證程序至少應當包括

以下內容:

1 、申請證人出庭作證;

2 、通知證人出庭作證;

3 、查明到庭證人身份;

4 、法庭向證人交代權利義務;

5 、證人保證如實作證;

6 、證人陳述作證;

7 、交叉詢問質證;

8 、法庭補充詢問;

9 、證人退庭。

三、注意事項

1、 是指為説明印證本方主張,參加訴訟者向法院提出申請,要求法庭作出決定允許本方證人出庭作證的程序。參加訴訟的任何一方都可以啟動該程序。啟動方式是由需要申請證人出庭作證的一方,以書面的形式,在舉證期限屆滿十日前,至遲在證據交換時,向法庭提交申請出庭作證的證人名單,包括證人的身份、地址、聯繫方式,擬出庭作證的主要問題。合議庭的審判長或獨任審判員對申請證人出庭一方提交的申請書及證人名單進行審查,作出批准或不批准出庭的決定並對此決定負責。

批准或者不批准的決定均應以通知形式通知申請人。批准證人出庭的應以出庭通知的形式告知證人。該程序作上述規定,目的是使法庭能根據每個案件的具體情況安排開庭的時間、地點、人員,以保證案件的審判活動能順利進行。訴訟的各方最瞭解本方的主張,瞭解本方證人的情況,瞭解其證言的證明力,對傳誰到庭作證,也最有發言權,故如果申請證人出庭則必須由他們提供證人名單。但是否批准並通知證人出庭的決定權在審判長或獨任審判員,審判長或獨任審判員依據該證人證言是否與案件事實有直接聯繫,是否是本案審理的重要證據,以及證人的年齡、身體狀況、作證能力等方面作出決定。

2、查明證人身份、交代法律責任及證人保證程序證人到庭後,應由審判長或獨任審判員查明證人身份,成年人應向法庭交驗身份證。核對是否就是被申請出庭的證人,該證人開庭後是否在法庭內旁聽了已經進行的庭審。並詢問其他各方對證人上述情況有否異議。沒有異議或異議被駁回則由審判長或獨任審判員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和作偽證的法律責任。

上述內容是介紹關於證人出庭的相關內容的,首先先介紹了證人資格審查,先確定該證人是否符合證人資格,然後介紹證人出庭作證的程序,上述內容中程序是按順序進行的,每一步都不能漏掉,有了上述內容的理論依據,大家就可以知道在申請證人出庭作證的時候該如何走法律程序了。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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