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就已經撤銷的涉外仲裁案件能再提出仲裁請求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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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當事人就已經撤銷的涉外仲裁案件能再提出仲裁請求嗎?

當事人就已經撤銷的涉外仲裁案件能再提出仲裁請求嗎?

1、當事人就已經撤銷的涉外仲裁案件能再提出仲裁請求

《仲裁法》

第九條 仲裁實行一裁終局的制度。裁決作出後,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裁決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銷或者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就該糾紛可以根據雙方重新達成的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2、當事人申請撤銷裁決的,應當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撤銷裁決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撤銷裁決或者駁回申請的裁定。

二、當事人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應滿足的條件有哪些?

當事人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應滿足的條件具體如下:

1、當事人申請撤銷裁決的,應當向作出裁決的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請;

2、當事人申請撤銷裁決的,應當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3、當事人提出申請時應提交仲裁裁決書及證明存在撤銷事由的基本證據;

4、當事人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理由應屬於法律規定的法定情形之內,人民法院對國內仲裁裁決的審查以《仲裁法》第五十八條為依據,對涉外仲裁裁決的審查以《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八條為依據,人民法院對上述法定情形之外的理由不予審查;

5、人民法院對仲裁程序的審查以仲裁法規定的仲裁程序和當事人選擇的仲裁規則為依據,並不是依據《民事訴訟法》的有關程序規定來審查仲裁程序的合法性;

6、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裁決存在法定撤銷情形的,應當裁定撤銷裁決;認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則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仲裁庭拒絕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撤銷裁決。

不管案件是否屬於涉外案件,在滿足一定的條件之後,已經受理了仲裁申請的仲裁委員會,可以依法撤銷仲裁裁決。對於裁決被撤銷的情形,糾紛當事人可以再次提出仲裁申請、也可以選擇根據實際情形書寫訴狀後向具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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