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仲裁裁決撤銷事由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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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仲裁裁決撤銷事由有哪些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仲裁裁決的撤銷可以分為國內仲裁裁決的撤銷和涉外仲裁裁決的撤銷,兩者所依據的法定理由並不相同。
根據《仲裁法》第58條,撤銷國內仲裁裁決的事由為:
1、沒有仲裁協議的;
2、裁決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範圍或者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的;
3、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4、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5、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6、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7、法院認定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
撤銷涉外仲裁裁決的理由在上述事由中,第1—3項屬程序審查的範疇,第4—5項屬實體審查的問題,第6項涉及仲裁員道德行為準則問題。前6項是由當事人舉證證明的撤銷理由,而第7項則是公共秩序問題,是由法院自行認定的撤銷理由。
從這一規定來看,我國法院在撤銷國內仲裁裁決時審查的範圍是比較廣泛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七十條
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涉外仲裁裁決有民事訴訟法第260條第1款規定的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定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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