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與醫療糾紛共同賠償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2.1W

交通事故與醫療糾紛共同賠償嗎?

一、交通事故與醫療糾紛共同賠償嗎?

交通事故與醫療糾紛不是共同賠償,醫療糾紛與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本不屬於一個類別,理應分別處理。

交通事故所造成的人身損害是原始因素,而在治療過程中發生的醫療過失所造成的傷害是繼發因素,二者綜合造成了受害人最終的損害結果。如果要分清相應的賠償責任,就應先分清醫療過失、交通事故造成的後果所佔比例。否則,必會導致責任人互相推諉,拖延賠償、甚至拒絕賠償。

醫療過失雖然後發生,但其所造成的損害比較直接,而且涉及到醫療是否終結的問題,故此在案件處理過程中應先放在前面處理。在分清醫療過失所佔責任比例之後,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就可以按正常的程序處理。

如果無視醫療過失,為了處理便捷而直接提起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如果交通事故賠償方未提出醫療過失造成損害加重,的確可能縮短事故處理的時間,但卻有可能導致醫療過失所造成的損害得不到相應賠償。更有甚者,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被告提出異議卻一時無法確證,必須重新對醫療過失進行鑑定,事故處理拖延的時間會遠超過先處理醫療過失的時間。

二、如何預防醫療糾紛的發生

⑴醫院管理者和醫務人員應熟悉掌握常用的衞生管理法律、法規。

⑵加強醫療服務職業道德教育,增強服務意識。

醫務人員具有高尚的職業道德,是全心全意為患者服務的首要前提,也是衡量一個醫務工作者的起碼標準,所以醫院應該教育醫務人員樹立愛崗敬業的精神和“以人為本”的服務理念,深入開展“以病人為中心”的優質服務活動,文明行醫,養成良好的服務態度,與病人建立親人般的醫患關係,擺脱“醫家至上,病家求治”的傳統觀念,在診療活動中尊重患者的意願,向患者履行告知義務,使患者及時瞭解有關診斷、治療、預後等方面的信息,以行使患者本人對疾病診治的相應權利,減少由於病人對醫療行為不理解而引發的糾紛。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現在發生了交通事故之後是需要對此進行賠償的,當然呢,如果交通事故發生之後在醫院救治的過程當中發生的醫療糾紛,秩序賠償方面的問題的話,是需要分清楚導致的原因和責任主義,然後才能夠進行分別賠償的,所以兩者是不能夠混為一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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