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與醫療糾紛的特點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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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糾紛涉及兩方面的當事人,其主體是醫務人員及患者,其他與雙方有關的人,嚴格説來不屬於醫療糾紛的主體。但是就醫患兩個主體而言,實際上是代表着兩個方面的利益,以醫務人員為一方,代表着醫院、醫療機構及其所有與醫療機構有關的人的利益;而患者是代表着與患者相關人的利益,包括患者的親屬等。但是這些人不是嚴格意義上的主體,比如發生糾紛後,對衞生行政機構的處理感到不滿意,對法院的判決不服,以及對對方委託人的成見,這些都不屬於醫療糾紛的範圍。

醫療事故與醫療糾紛的特點是什麼?

在患者死亡之後,他的利益關係會發生改變,由可以代替患者的人,如死者的配偶、子女、父母直接親屬,或兄弟、姐妹及其他旁系親屬以繼承人或代理人的身份處理有關的糾紛,以保護患者的利益。醫務人員是指與當事者所在的醫療機構有關的人員,如醫務工作者,包括醫生、護士、醫技人員、醫院的管理人員,均應該視為醫方的當事者。當然每一方要出一個具有決策權,能夠行使自己的權益,代表和維護自己的利益的人,主要負責處理糾紛。

醫療事故必須是治療結束後經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根據病員受損害的程度和《民法典》、《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等法律條規,進行醫療過錯參與責任度鑑定和因果關係等級評定。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的主要醫務工作人員因違反醫療衞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在接診運輸、登記檢查、護理治療診療等活動程序中,未盡到應有的措施和治療水平或措施不當、治療態度消極、延誤時機,告知錯誤,誤診漏診、弄虛作假錯誤干預等不良行為,以致病員智力、身體發生了不應有的損害或延誤了治療時機造成了病情加重或死亡所產生的生命財產有額外損失的情況。

無論是醫療事故還是醫療糾紛。首先雙方都應該進行冷靜地協商,不應採取暴力來進行維權,並且雙方應配合相關部門的調查來確定好責任劃分。確定好責任劃分之後,患者可以要求醫院方進行一定的賠償。具體賠償需要根據實際損失來進行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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