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量刑標準加重的情形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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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通肇事罪量刑標準加重的情形是什麼?

交通肇事罪量刑標準加重的情形是什麼?

1、以傷亡人數來確定犯罪情節標準。造成死亡1人或者重傷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重傷1人以上,情節惡劣、後果嚴重的,為重大事故;造成死亡2人以上,重傷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時重傷8人以上的,視為情節特別惡劣。

2、以財產損失數額來確定犯罪情節標準。“重大公私財產損失”是客觀上造成的損害還是不能賠償的數額。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60萬元以上的。

3、逃逸。交通肇事後逃逸和交通肇事後逃逸緻人死亡都屬於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節,但二者適用的情形不同。肇事後逃逸緻人死亡的是指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後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無法得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逃逸是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直接原因。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後為逃避法律追究,將被害人帶離事故現場後隱藏或者遺棄,致使被害人無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嚴重殘疾的,應當分別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二、車輛逃逸事故如何認定?

目前機動車三者險的條款基本上是全國統一的,在條款中明確約定:交通事故肇事逃逸的,保險人在第三者責任保險中不予理賠。保險公司免賠的法律基礎是基於合同約定。

根據我國《刑法》第133條的規定及最高法《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關於“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的司法解釋可知,肇事逃逸是指行為人在嚴重違反交通法規的行為等前提下,在發生交通事故後,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認定為交通肇事逃逸:

1、明知發生交通事故,當事人駕駛車輛或棄車逃離事故現場的。

2、發生交通事故後,當事人認為自己沒有事故責任,駕車駛離事故現場的。

3、發生交通事故後,當事人報案後不履行現場聽候處理、接受調查義務,棄車離開事故現場。

在我國的道路交通安全駕駛的管理規定中,如果是因為駕駛人員不當的駕駛行為,造成交通事故的時候,此時肇事者是會被予以相應的處罰的,如果達到了法定的交通肇事罪的刑事立案標準之後,並且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加重處罰的,那麼可能會加重交通肇事罪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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