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肇事逃逸負刑事責任不
一、如果肇事逃逸負刑事責任不
首先,只有構成交通肇事罪的前提下逃逸才構成刑事犯罪,承擔刑事責任。如果沒有構成交通肇事罪逃逸的,不需負刑事責任。
交通肇事逃逸不一定都是犯罪,如果沒有造成人員傷亡或者重大財產損失就不構成犯罪。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機動車駕駛員在發生交通事故的同時,擅自逃離事故現場,使交通事故所引起的民事、刑事、行政責任無法確定,其目的在於推卸、逃脱責任的行為。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構成犯罪:
(1)死亡1人或者重傷3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的;
(2)死亡3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3)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
另外,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1)酒後、吸食毒品後駕駛機動車輛的;
(2)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3)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4)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5)嚴重超載駕駛的;
(6)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二、交通肇事逃逸如何判刑
交通肇事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的情節的,屬於交通肇事罪的情節加重犯。根據我國刑法第133條的規定,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具體的量刑起點為:
1、負事故全部責任,死亡一人且逃逸的,為有期徒刑四年;
2、重傷一人逃逸,且有定罪的其他特殊情形的,為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死亡增加一人,刑期增加一年;重傷增加一人,刑期增加六個月。
3、負事故主要責任,死亡一人且逃逸的,為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有前項規定的情形之一的,為有期徒刑三年。死亡增加一人,刑期增加九個月;重傷增加一人,刑期增加四個月。
4、負事故全部責任,逃逸緻一人死亡的,為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死亡增加一人,刑情增加二年;
5、負事故主要責任,逃逸緻一人死亡的,為有期徒刑七年;死亡增加一人,刑情增加一年四個月;
6、負事故同等責任,三人死亡的,且逃逸緻一人死亡的,為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死亡增加一人,刑情增加一年;
7、逃逸緻人死亡,同時出現其他後果,對其他後果部分增加刑期,適用前兩條的規定。
肇事逃逸的行為不一定構成犯罪,主要看所造成的後果,如果沒有造成任何後果,只需要進行行政處罰,一旦導致人員傷亡,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如果構成交通肇事罪,那麼需要承擔刑事責任,量刑標準一般在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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