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逃逸是不是負全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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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是不是負全責

交通肇事是指車輛行為人在行駛過程中,發生碰撞、碾軋、刮擦、翻車、墜車、爆炸、失火等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等交通事故,承擔事故相應責任的情形。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而交通肇事所致的社會危害性達到一定程度,符合刑法中交通肇事罪規定的定罪條件的,要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刑事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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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司機逃逸是不是要付全責




    不一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92條規定:“發生交通事故後當事人逃逸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責任。”以及《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45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經過調查後,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一)……當事人逃逸造成現場變動,證據滅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無法查證交通事故事實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因此,交通事故逃逸的當事人不一定承擔全責,只有在交通事故有關證據不能查證屬實的情況下,才應承擔全部責任。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的規定,溝通肇事後肇事者有逃逸行為的,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第九十二條 發生交通事故後當事人逃逸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責任。



    當事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承擔全部責任。



    第九十三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經過勘驗、檢查現場的交通事故應當在勘查現場之日起10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應當在檢驗、鑑定結果確定之日起5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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