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逃逸是否負全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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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是否負全責

交通肇事是指車輛行為人在行駛過程中,發生碰撞、碾軋、刮擦、翻車、墜車、爆炸、失火等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等交通事故,承擔事故相應責任的情形。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而交通肇事所致的社會危害性達到一定程度,符合刑法中交通肇事罪規定的定罪條件的,要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刑事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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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負全責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肇事人一般應負事故全部責任。

(一)追尾前車的;

(二)倒車尾撞後車的;

(三)溜車的;

(四)不按規定開關車門的;

(五)逆向行駛的;

(六)闖單行道或禁行道路行駛的;

(七)變更車道未讓本車道車的;

(八)支路車未讓幹路車的;

(九)轉彎車未讓直行車的;

(十)不按規定超車的;

(十一)不按規定掉頭的;

(十二)不按規定會車的;

(十三)違反交通信號指示的;

(十四)遇放行信號未讓先被放行車的;

(十五)遇停止信號右轉彎車未讓被放行車的;

(十六)遇停止信號T型路口直行車未讓被放行車的;

(十七)支幹路不分的路口,非公共汽車、電車未讓公共汽車、電車的;

(十八)支幹路不分的,同類車未讓右邊無來車的車輛;

(十九)相對方向同類車相遇,左轉彎車未讓右轉彎車的;

(二十)進入環形路口車未讓環形路口內車的。

但對事故責任進行劃分也是有根據的,此時需要先對事故現場進行勘驗才行,否則的話劃分的結果就是不合理的。其中要是認定肇事者承擔全部責任的話,也就是説另一方是無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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