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XX訴王X、蔡XX、蔣XX調兵山市XX追索勞動報酬糾紛的裁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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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原審被告)彭XX,男,1973年1月21日生,漢族。

彭XX訴王X、蔡XX、蔣XX調兵山市XX追索勞動報酬糾紛的裁定書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王X,男,1975年11月16日生,漢族。

委託代理人朱X,瀋陽市政和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蔡XX,男,1978年12月29日生,漢族。

委託代理人李X,遼寧XX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蔣X,男,1961年1月18日生,漢族。

委託代理人李X,遼寧XX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調兵山市XX,住所地調兵山市。

法定代表人張XX,該公司董事長。

委託代理人侯金龍,遼寧XX律師。

上訴人彭XX因追索勞動報酬糾紛一案,不服調兵山市人民法院(2013)調民一初字第90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出上訴。本院審理過程中,上訴人彭XX以服從原審法院判決為由申請撤回上訴。

本院經審查認為,上訴人彭XX基於自願提出的撤回上訴申請,不違反有關法律的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的規定,裁定如下:

准許上訴人彭XX撤回上訴,雙方均按原審判決執行。

二審案件受理580元,減半收取290元,由上訴人彭XX負擔。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判長王建鵬

代理審判員應琦

代理審判員趙繼楠

二〇一四年五月五日

書記員高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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