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X甲玩忽職守一審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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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訴機關江西省峽江縣人民檢察院。

何X甲玩忽職守一審刑事判決書

被告人何X甲,男,1970年2月25日生於江西省峽江縣,,漢族,高中文化,原峽江縣城鄉規劃管理辦公室副主任,住江西省峽江縣。因涉嫌玩忽職守罪於2016年10月27日被江西省峽江縣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

辯護人陳文凱,江西玉笥律師事務所律師。

江西省峽江縣人民檢察院以峽檢公訴刑訴(2016)8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何X甲犯玩忽職守罪,於2016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於當日立案,並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峽江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郭XX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何X甲及其辯護人陳文凱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江西省峽江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2年、2013年度,峽江縣農村危房改工作領導小組將其辦公室設置在峽江縣城鄉建設局(以下簡稱建設局),而建設局安排峽江縣城鄉規劃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規劃辦)承擔峽江縣農村危房改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危改辦)的行政管理職責。被告人何X甲時任規劃辦副主任,根據安排直接負責全縣農村危房改造工作。被告人何X甲在開展農村危房改造工作中,不認真履行職責,沒有按照農村危房改造工作的有關政策規定操作,對違反規定放任不管,不提出反對意見、不糾正,致使國家農村危房改造補助資金被水邊鎮佩貝村委、張XX等單位和個人套取,造成國家經濟損失52.3萬元。案發後,被告人何X甲積極協助偵查部門追回套取的國家農村危房改造補助資金24.434萬元,相關案件退贓21.716萬元。針對上述指控,公訴機關提交了相關證據予以證明,認為被告人何X甲的行為已構成玩忽職守罪,同時具有自首情節,請求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之規定,給予被告人何X甲刑事處罰。公訴人在法庭審理中以被告人何X甲積極協助偵查部門追回違法發放的農村危房改造補助資金,又具有自首情節等為由,提出免予刑事處罰的量刑建議。

被告人何X甲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無異議,請求法庭給予改過重新的機會,免予刑事處罰。

辯護人陳文凱對起訴書所指控的罪名無異議,辯護意見為:1、二高的相關司法解釋規定,“經濟損失”是指瀆職犯罪或者與瀆職犯罪相關聯的犯罪立案時已經實際造成的財產損失。小櫪村委彭XX等人在本案立案偵查前主動將套取的農村危房改造資金2.2萬元上繳有關部門,鄧XX、何X乙也在本案立案偵查前主動將套取的農村危房改造資金2.3萬元上繳有關部門,此4.5萬元農村危房改造補助資金,不能計入被告人何X甲玩忽職守所造成的國家經濟損失的範疇,故被告人何X甲玩忽職守所造成的國家經濟損失該當認定為47.8萬元。2、被告人何X甲不但積極協助有關部門追回與本案有關聯的絕大部分經濟損失,而且還協助有關部門追回與本案沒有關聯的經濟損失16萬元,又具有自首情節,犯罪情節輕微為由,建議免予刑事處罰。

經審理查明,2012年、2013年度,峽江縣農村危房改工作領導小組將其辦公室設置在建設局,而建設局安排規劃辦承擔危改辦的職責。被告人何X甲時任規劃辦副主任,主持規劃辦工作,根據建設局的工作安排也主持危改辦的工作。危改辦的工作職責為貫徹落實各級有關農村危房改造的政策措施,負責組織相關部門驗收農村危房改造工程等工作。但是,被告人何X甲在開展農村危房改造工作中,不認真履行職責,沒有嚴格按照《江西省2012年農村危房改造實施方案》、《江西省2013年農村危房改造實施方案》、《江西省確定農村危房改造補助若干規定(試行)》等規定開展農村危房改造工作,對違反規定的情況放任不管,不抵制、不糾正,也不組織相關部門驗收農村危房改造工程,致使國家農村危房改造補助資金被水邊鎮佩貝村委、張XX等單位和個人套取,造成國家經濟損失47.8萬元。具體犯罪事實如下:

一、2012年,建設局在峽江縣桐林鄉長田村委蹲點幫扶烤煙生產工作。期間,時任長田村委黨支部書記的曾XX(已判刑)以村委資金緊張為由,請求建設局給予資金扶助。時任建設局局長的鄒XX不但決定村委以套取農村危房改造資金的方式進行扶助,而且提出由曾XX等人為建設局套取農村危房改造補助資金10萬元。曾XX到被告人何X甲處領取農村危房改造補助資金申請表後,用曾XX、楊某某等十四户農户以農村危房改造新建户的名義,用曾某乙、李XX等十八户農户以農村危房改造維修户的名義向危改辦虛假申報材料。被告人何X甲未認真履行職責,對錯誤的決定不抵制、不糾正,不嚴格審核曾XX申報的上述三十二户的資料等,導致曾XX套取農村危房改造補助資金35.1萬元。

2013年,曾XX以同樣的方法,用曾某丙等四户農户以農村危房改造新建户的名義,虛假申報農村危房改造補助資金。被告人何X甲未認真履行職責,對錯誤的決定不抵制、不糾正,也不嚴格審核曾XX申報的資料等,導致曾XX套取農村危房改造補助資金4.6萬元。

2012年、2013年,曾XX套取農村危房改造補助資金共計39.7萬元,上繳建設局10萬元,抵扣建設局欠其工程款10萬元,交給長田村委4.2萬元,其餘的被曾XX等人非法佔有,造成國家經濟損失19.7萬元。

二、2012年,時任峽江縣水邊鎮佩貝村委黨支部書記的謝XX(已判刑)等人找到鄒XX要求給予農村危房改造指標。鄒XX同意後,謝XX等人到危改辦領取三份農村危房改造補助資金申請表。爾後,謝XX等人用謝某乙等三户農户以農村危房改造新建户的名義向危改辦虛假申報材料。被告人何X甲未認真履行職責,不嚴格審核謝XX等人申報的資料,導致謝XX等人套取農村危房改造補助資金3.45萬元,造成國家經濟損失3.45萬元。

2013年,謝XX等人又經鄒XX同意,到危改辦領取四份農村危房改造補助資金申請表後,用謝XX等農户以農村危房改造户的名義向危改辦虛假申報材料。被告人何X甲未認真履行職責,不嚴格審核謝XX等人申報的資料,導致謝XX等人套取農村危房改造補助資金4.6萬元,造成國家經濟損失4.6萬元。

三、2013年,時任峽江縣水邊鎮鄉村建設站站長的宋XX給峽江縣水邊鎮北龍村委主任的林XX(已判刑)三户農村危房改造指標,鄒XX給林XX二户農村危房改造指標。爾後,林XX用祁某某等農户以農村危房改造户的名義向危改辦虛假申報材料。被告人何X甲未認真履行職責,不嚴格審核林XX申報的資料,導致林XX套取農村危房改造補助資金6.3萬元,造成國家經濟損失6.3萬元。

四、2013年,時任峽江縣福民鄉小櫪村委黨支部書記的彭XX(另案處理)等人通過宋XX向被告人何X甲爭取三户農村危房改造新建户指標。爾後,宋XX等人用彭XX等三户農户以農村危房改造新建户的名義向危改辦虛假申報材料。被告人何X甲未認真履行職責,不嚴格審核宋XX等人申報的資料,導致彭XX等人套取農村危房改造補助資金3.45萬元。在本案立案偵查前,彭XX等人主動上繳套取的農村危房改造資金2.2萬元,故因被告人何X甲等的玩忽職守,造成國家經濟損失1.25萬元。

五、2012年,時任峽江縣福民鄉方家村委黨支部書記的方XX(另案處理)等人找到鄒XX要求給予農村危房改造指標。鄒XX遂安排被告人何X甲給予方XX二户農村危房改造新建户指標。爾後,方XX等人用羅XX等農户以農村危房改造新建户的名義向危改辦虛假申報材料。被告人何X甲未認真履行職責,不嚴格審核方XX等人申報的資料,導致方XX等人套取農村危房改造補助資金3.6萬元,造成國家經濟損失3.6萬元。

六、2012年,鄧XX、張XX從被告人何X甲處拿到農村危房改造指標後,向危改辦虛假申報材料。被告人何X甲未認真履行職責,不嚴格審核鄧XX、張XX等人申報的資料,也不實地檢查及組織相關部門驗收,導致鄧XX、張XX套取農村危房改造補助資金共計2.3萬元。2013年,何X乙、朱某某、戴XX、吳XX、陳XX、陳XX、劉XX從被告人何X甲處拿到農村危房改造指標後,向危改辦虛假申報材料。被告人何X甲未認真履行職責,不嚴格審核等人申報的資料,也不實地檢查及組織相關部門驗收,導致何X乙、朱某某、戴XX、吳XX、陳XX、陳XX、劉XX套取農村危房改造補助資金共計8.9萬元。上述共計套取農村危房改造資金13.5萬元,在本案立案偵查前,鄧XX、何X乙主動上繳套取的農村危房改造資金共計2.3萬元,故因被告人何X甲等的玩忽職守,造成國家經濟損失8.9萬元。

與本案相關聯的曾XX、謝XX、林XX等人貪污案案發後,相關部門追回曾XX、謝XX、林XX等人上述套取的農村危房改造資金21.716萬元。本案立案偵查後,被告人何X甲積極協助偵查部門追回吳XX、方XX等人套取的農村危房改造資金19.934萬元。上述二項合計41.65萬元。而且,被告人何X甲積極協助有關部門挽回與本案不相關聯的國家經濟損失16萬元。

另查明,被告人何X甲於2016年10月25日主動到峽江縣人民檢察院投案,歸案後如實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實。

上述事實,被告人何X甲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並有被告人何X甲在偵查階段的供述,證人鄧XX、李XX、戴XX、曾XX、謝XX、林XX、宋XX、吳XX、方XX、羅XX、塗XX、何X丙、張XX、陳XX、何X丁等的證言,江西省吉安市中XX(2014)吉中刑二終字第106號刑事判決書及(2015)吉中刑二終字第108號刑事裁定書,本院(2016)贛0823刑初53號刑事判決書,銀行交易查詢明細,《江西省2012年農村危房改造實施方案》、《江西省2013年農村危房改造實施方案》、《江西省確定農村危房改造補助若干規定》(試行)及江西省農村危房改造建房審批表等相關材料,建設局會議記錄及任職通知書等,峽江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變動審批表及考核登記表,峽江縣農村危房改工作領導小組證明及説明,偵查部門的立案決定書、歸案情況説明、相關聯案件退贓及何X甲協助偵查部門追回套取的危房改造補助資金説明、扣押決定書及扣押清單,政府非税收入票據,銀行繳款單及結算業務憑證,以及峽江縣仁和鎮人民政府證明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何X甲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農村危房改造工作中玩忽職守,工作嚴重不負責任,不依法正當履行職責,致使國家遭受經濟損失47.8萬元,其行為已構成玩忽職守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案發後,被告人何X甲主動到檢察機關投案,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是自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瀆職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八條規定,“經濟損失”是指瀆職犯罪或者與瀆職犯罪相關聯的犯罪立案時已經實際造成的財產損失,……。因此,辯護人陳文凱提出的在本案立案偵查前小櫪村委的彭XX等人,以及鄧XX、何X乙主動上繳套取的危房改造補助資金共計4.5萬元,公訴機關指控為被告人何X甲玩忽職守所造成的國家經濟損失不當的辯護意見,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採納。鑑於被告人何X甲具有自首情節,且能積極協助偵查部門追回經濟損失,具有認罪悔罪表現,犯罪情節輕微,故控、辯雙方提出對被告人何X甲免予刑事處罰的量刑建議恰當,本院予以支持。據此,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三十七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何X甲犯玩忽職守罪,免予刑事處罰。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次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吉安市中XX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周根珠

人民陪審員  廖悦成

人民陪審員  劉衍協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二日

書 記 員  陳 紅

附適用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1、第三百九十七條第一款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2、第六十七條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但是可以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予以訓誡或者責令具結悔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或者由主管部門予以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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