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駕駛罪的加重處罰情節主要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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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駕駛罪的加重處罰情節主要有哪些

一、危險駕駛罪的加重處罰情節主要有哪些?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二)血液酒精含量達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駕駛的;

(四)駕駛載有乘客的營運機動車的;

(五)有嚴重超員、超載或者超速駕駛,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使用偽造或者變造的機動車牌證等嚴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為的;

(六)逃避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或者拒絕、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七)曾因酒後駕駛機動車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二、哪些行為屬於危險駕駛?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三、涉嫌危險駕駛罪法院量刑的原則有哪些?

1、量刑應當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決定判處的刑罰。

2、量刑既要考慮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輕重,又要考慮被告人應負刑事責任的大小,做到罪責刑相適應,實現懲罰和預防犯罪的目的。

3、量刑應當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做到該寬則寬,當嚴則嚴,寬嚴相濟,罰當其罪,確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4、量刑要客觀、全面把握不同時期不同地區的經濟社會發展和治安形勢的變化,確保《刑法》任務的實現;對於同一地區同一時期,案情相近或相似的案件,所判處的刑罰應當基本均衡。

危險駕駛的表現形式是很多的,例如醉駕、從事旅客運輸,載客量嚴重超員或者嚴重超速等都屬於危險駕駛,根據危險駕駛的具體表現形式,可以加重處罰的情節,也不能一概而論不過危險駕駛罪,最嚴厲的量刑標準不會超過6個月的拘役,罰金的標準跟犯罪情節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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